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用工行为,提高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平朔矿区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从业人员包括:xxx承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有管理人员、生产岗位上的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所有人员。
第二章 施工单位人员上岗条件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建市[2008]48号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的通知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第六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二、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四条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三、1.根据建质[2004]59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2.根据建办质〔 2004〕23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
2
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建安 B (证书颁发年份全称) 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北京市:京建安B(2004)0000001;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同上,编号第一个安为“建”。原文见附件一。
第五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级工程(按《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划分,下同)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
二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
三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有关划分标准件见附件二。
第六条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上岗条件:
一、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5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公告》,规定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具有中等职业(高中)教育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身心健康。并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建教协【2009】31号《关于协会变更、规范统一职业合格证书的通知》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3
2.本标准所指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其中,施工员、质量员、标准员可分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市政工程四个子专业。
二、根据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建教协【2009】31号关于协会变更、规范、统一职业合格证书的通知,据顶自2009年9月10日起,废止《全国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一律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监理单位人员上岗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3,项目监理机构中规定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2007年5月28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发布的建市监函[2007]28号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的监理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具
4
有三年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有与监理工程类别相同工程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2007年5月28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发布的建市监函[2007]28号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担任专业工程师岗位职务的监理人员应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工程师岗位职务不受限制;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工程监理的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经聘用企业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专业工程师岗位职务。
第九条 监理员任职条件:
根据2007年5月28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发布的建市监函[2007]28号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担任监理员岗位职务的监理人员应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工程类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过工程监理的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经聘用企业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监理员岗位职务。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条件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
一、有关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分类及相关要求见附件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5
二、根据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
(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6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初中及以上学历。
(三)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资格证书》不列明持证人所在单位,但持证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附件一: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 2004〕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
7
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现就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我部规定统一的样式(见附件一),主要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红色,项目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绿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封皮为蓝色。
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建安 A (证书颁发年份全称) 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
如北京市:京建安A(2004)0000001;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建安 B (证书颁发年份全称) 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
如北京市:京建安B(2004)0000001;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建安 C (证书颁发年份全称) 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
如北京市:京建安C(2004)0000001;
8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同上,编号第一个安为“建”。
国务院铁道、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同上,编号第一个字分别为“铁”、“水”和“交”。
三、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照片上应加盖证件专用章,文字内容为:“建设部(或有关部门)或某(自治区、直辖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考核发证单位处应加盖省级(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公章。
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一栏内注明“有效期三年”,并填写起止日期,加盖省级(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公章。
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确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可印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每本价格:0.7元(不含运费),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回执(见附件二),自愿、直接订购。
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4年4月12日
附件二: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上岗要求
9
按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施工总承包人员要求划分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总工程师具有15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10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六、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力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11
七、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九、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1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十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十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附件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0 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3
局 长 骆 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4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
15
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16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特种作业目录
1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 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 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17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 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 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18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 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19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 煤矿安全作业
5.1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20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 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 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 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21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 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 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22
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 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23
6.5 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 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 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24
8.1 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 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25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 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 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 氟化工艺作业
26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 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 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 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
27
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 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 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28
9.13 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 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 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29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 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 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 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 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 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30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vod.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