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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参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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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参照表(已发布部分)

岗位名称 岗位等级 图书资料 小学(幼儿科研 出版编辑 卫生技术 档案 工程技术 实验技术 会计(审计) 中学教师 园)教师 中学高级教师一级 中学高级教师二级 中学高级教师三级 对应国家专业技术 高校教师 岗位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研究馆员一级 研究员一级 编审一级 特级主任医(药、研究馆员一护、技)师 师一级 师二级 师三级 级 级 级 级 主任医(药、护、技)研究馆员二主任医(药、护、技)研究馆员三主任医(药、护、技)研究馆员四 教授一级 教授二级 教授三级 教授四级 正 研究馆员二级 研究员二级 编审二级 高 研究馆员三级 研究员三级 编审三级 级 研究馆员四级 研究员四级 编审四级 副 高 级 副研究馆员一副研究员一副编审一副主任医(药、护、副研究馆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高级会计(审级 级 级 馆员一级 级 级 级 助理研究员一级 助理研究员二级 助理研究员三级 级 级 级 编辑一级 编辑二级 编辑三级 技)师一级 技)师二级 技)师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计)师一级 计)师二级 计)师三级 副研究馆员二副研究员二副编审二副主任医(药、护、副研究馆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高级会计(审副研究馆员三副研究员三副编审三副主任医(药、护、副研究馆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高级会计(审 副教授一级 副教授二级 副教授三级 中 馆员二级 主治(主管)医(药、馆员一级 护、技)师一级 主治(主管)医(药、馆员二级 护、技)师二级 主治(主管)医(药、馆员三级 护、技)师三级 工程师一级 实验师一级 工程师二级 实验师二级 工程师三级 实验师三级 会计(审计)师小(幼)高级教中学一级教师一级 二级 三级 师一级 师二级 师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会计(审计)师小(幼)高级教中学一级教师会计(审计)师小(幼)高级教中学一级教师讲师一级 讲师二级 讲师三级 级 馆员三级 初 助理馆员一级 级 助理馆员二级 研究实习员助理编辑医(药、护、技)师助理馆员一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助理会计(审小(幼)一级教中学二级教师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级 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计)师一级 计)师二级 师一级 师二级 一级 二级 研究实习员助理编辑医(药、护、技)师助理馆员二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助理会计(审小(幼)一级教中学二级教师助教一级 助教二级 管理员 医(药、护、技)士 管理员 技术员 实验员 小(幼)二级、中学二级教师会计(审计)员 三级教师 三级 十三级 1.

国家相关文件规定:

一、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校工程实验、出版编辑、图书档案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参照上述标准)

二、人事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共划分为9个等级。

其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

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暂按6个等级划分。

现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 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 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

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三、人事部 卫生部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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