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模拟试卷20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 8. 论述题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 法治是相对于( )而言的。 A.德治 B.人治 C.法制 D.专制
正确答案:B
解析: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是与人治相对而言的。至于法治与德治,在中国古代,儒、法两派曾就此进行过长期论战,后双方的争论随着“隆礼重法”、“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而平息。所以不选A。
2. 下列有关不成文法在中国法的渊源中的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不成文法主要是道德规范 B.不成文法不是中国法的渊源
C.不成文法与成文法一样是中国法的重要渊源 D.不成文法是中国法的渊源的补充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对不成文法在中国法的渊源中的地位的了解。法律渊源多种多样,按照规范载体形式的不同,法律渊源可分为成文法渊源和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的为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为不成文法渊源。不成文法是指国家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判例和法理等。在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的传统,不成文法只是次要的、居于补充地位的法的渊源。A项中道德规范是与法并列的社会规范,不是法,也不是不成文法。B项否定了不成文法与中国法的渊源的关系,也不正确。C项过高评价了不成文法在中国法的渊源中的地位,因此也不正确。只有D项正确评价了不成文法在中国法的渊源中的地位,为应选项。
3. 立法解释属于立法过程的( )阶段。 A.立法准备 B.由法案到法 C.立法完善 D.提出法案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立法解释与立法的关系。根据《宪法》、《立法法》、全国人
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我国的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形式。立法过程则分为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立法完善三个阶段。立法解释是法律颁布后,在实施过程中,针对可能出现的法的含义不明确或法与法之间出现矛盾的情况,由有权主体作出解释的活动,因此,立法解释属于立法过程中的立法完善阶段,C项正确。
4. 下列有关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 A.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 B.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
C.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D.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公民权利能力的理解。B项的错误之处在于并不是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权利能力有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之分。A项是对权利能力的定义,该资格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两方面的内容。公民的权利能力作为一种资格,仅是一种可能性,要想真正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因此C、D项也正确。
5. 法律的意志内容是由( )。 A.全体公民的利益所决定的 B.统治阶级的利益所决定的 C.政党的利益所决定的
D.阶级斗争的需要所决定的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是对法律的阶级性的考查。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承认法具有共同性的同时,强调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故法律的意志内容只能是由统治阶级的利益所决定,故本题只有B选项是正确的,全体公民的利益、政党的利益、阶级斗争的需要均不能决定法律的意志内容。
6. 法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 )。 A.自己的行为 B.他人行为 C.相互间行为 D.个人行为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对法律作用的对象的了解。因为法的作用对象有行为和社会两部分,理解法的作用可从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两方面来理解。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预测、评价三种,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行为,故本题答案为B,A项自己的行为是指引作用的作用对象,C项相互间行为是预测作用的作用对象。
7. 最早实行宪政的现代化国家是( )。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意大利
正确答案:B
解析:宪法的制定和宪政的实行必须有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基础。近代宪法宪政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而英国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最早的国家,也是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虽然,当时的资产阶级还不够强大,革命结果只能是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的相互妥协,但是宪政制度毕竟已经在英国开始实行,即君主立宪制度。所以最早实行宪政的现代化国家是英国。故本题选B项,其他选项与历史不符。
8. 君主制政体是( )类型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A.资本主义 B.封建制
C.资本主义和封建制
D.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
正确答案:D 解析:君主制政体为大多数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所采用。君主立宪政体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例如英国和日本。故本题选D项。
9. 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是调整( )。 A.国家的民族关系 B.国家的阶级关系
C.国家部分与部分的关系 D.国家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正确答案:D 解析: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10. 以下哪一项不是国家主席的职权?( ) A.发布特赦令
B.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C.外交权 D.决定特赦
正确答案:D
解析:(1)公布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特赦令的权限。(2)任免权,国家主席公布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国务
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判长、秘书长的任职或免职。(3)外交权,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也负责主持递交国书仪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4)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可见,A、B、C项均是主席职权。D项决定特赦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根据题意选D项。
11. 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 )人。 A.2000 B.3000 C.3500 D.3800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因为只有人数相当才能充分代表民意。
12. “以德配天”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 )王朝提出的。 A.夏 B.商 C.西周 D.东周
正确答案:C
解析: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等为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并吸取了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认为“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独有的神,而是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这一思想的提出,显然是在为西周代商制造舆论,但同时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因而,西周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向背。选项A不正确,从文献记载来看,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选项B不正确,“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在商代发展到高峰,将实施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旨意,代天行罚。选项D不正确,东周是西周以后的历史阶段,这个时候礼崩乐坏,西周确立的宗法秩序已彻底崩溃。
13. 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 )。 A.兄终弟及制 B.父死子继制 C.嫡长子继承制 D.嫡庶继承制
正确答案:C
解析: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所谓的“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由于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选项A不正确,商代王位继承的主要原则是兄终弟及,即兄死后,其王位和财产由其弟继承。选项B不正确,商代初期,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前者为主要原则。商代末期,父死子继基本上代替了兄终弟及。选项D不正确,历史上从未实行过嫡庶继承制。
14. “法令由一统”是下列哪个朝代的法制指导思想?( ) A.秦朝 B.汉朝 C.三国 D.南北朝
正确答案:A
解析: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强调“法令出一”,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中;强调法律统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选项B不正确,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主要有汉初时的“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以及汉武帝后占统治地位的“礼法并用”和“德主刑辅”。选项C、D不正确,这个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同时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特点。
15. 在秦朝,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属于( )。 A.公罪 B.私罪 C.公室告 D.非公室告
正确答案:D
解析:秦朝的起诉方式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秦朝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选项C不正确,秦朝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选项A、B不正确,唐朝区分公罪和私罪,所谓公罪,就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类似于现在的渎职罪。私罪指的是“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通常指的是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在处罚上,依据犯罪人的动机和罪过,公罪要轻于私罪。’
16. 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从( )开始享有。 A.18周岁 B.10周岁 C.出生时起 D.16周岁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据此,我国公民从10周岁时起就开始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17. 下列各现象中不属于法律事实的是( )。 A.某甲死亡
B.某乙参加朋友的婚礼
C.某丙申请登记设立独资企业 D.某丁参加当地人大代表的选举
正确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A项甲的死亡,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其将导致继承等法律关系的产生。C项某丙申请登记设立独资企业,将导致民事主体的设立。D项某丁参加当地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选举法上的选举与被选举的关系,为法律事实。只有B项某乙参加朋友婚礼的行为,不会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效果,不是法律事实。
18. 甲、乙、丙、丁、戊五人合伙办一餐厅。现丙欲介绍朋友王明入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王明的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B.王明的入伙须经2/3的合伙人同意
C.王明的入伙须经占合伙财产半数以上份额的合伙人同意 D.王明携带的资金超过合伙财产时,可自由入伙
正确答案:A 解析:此题考查合伙关系中的入伙问题。由于合伙系基于人身信任关系而成立,因此,新成员的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而不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也不能以财产份额的比例来决定或以新成员的入伙资金为标准来确定。
19. 下列机构中,属于社团法人的是( )。 A.基金会 B.寺院
C.红十字会 D.公司
正确答案:D 解析:法人根据内部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社团法人是人的组合。本题中只有D项公司属于社团法人。
20.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是( )。 A.合法性
B.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C.意思表示
D.行为人有意思能力
正确答案:C
解析:此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A项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预期效果的条件,非基本要素。B项行为人有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的前提。C项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所以,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和基本要素。D项行为人有意思能力只是作出有效意思表示的前提,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
21. 委托代理人转委托不明,且转委托代理人有过错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 )负连带责任。
A.由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转托代理人向第三人 B.由委托代理人与转委托代理人向第三人 C.由被代理人与转委托代理人向第三人
D.直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而由委托代理人和转委托代理人向被代理人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委托代理人转委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故选D。
22.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从( )时起计算。 A.权利被侵害
B.权利人具备行使请求权的条件 C.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
D.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正确答案:D
解析:依《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3. 下列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 A.钥匙和锁 B.房屋和墙
C.网球拍和网球
D.餐桌和配套的椅子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物可以分为主物与从物。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的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在两个独立物的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也叫“附属物”。据此,A项钥匙和锁,钥匙起到主要作用,而锁起辅助和配合作用。二者为主物与从物关系。B项房屋和墙不是主从物关系,墙是房屋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于房屋之外的从物。C项网球拍和网球二者不分主从。D项餐桌和配套的椅子,也不分主从。
24.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 )。 A.适用我国刑法典追究刑事责任 B.适用变通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C.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D.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这是有关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的体现。根据我国《刑法》第1l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其他外国人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5.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 )承担刑事责任。 A.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D.投放危险物质罪
正确答案:D
解析:刑事责任年龄,也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一个人对事物的理解、判断、分析与其年龄有着密切联系。年龄幼小的儿童,还不能清楚地认识周围的事物,也不能真正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才能具备识别是非、善恶和在行动中自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一定年龄就是开始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因此,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时,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犯的是这八种以外的罪,则不负刑事责任。
26.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以下哪项犯罪之中?(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正确答案:A
解析:就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来看,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尚未完全具备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却构成了犯罪。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并不存在于所有犯罪过程中。一般认为,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没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也不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之中。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既然只是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就不可能积极地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于间接故意犯罪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无所谓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所以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
27. 共同犯罪人可分为( )。
A.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B.首要分子、帮助犯、教唆犯 C.主犯、从犯、教唆犯
D.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正确答案:D 解析: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28. 在罪数形态中,继续犯与状态犯区别的关键是( )。 A.犯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是否继续 B.不法行为是否继续 C.犯罪是否侵害同一客体 D.主观上是否出于同一故意
正确答案:B
解析: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当中,除非法拘禁罪外,窝藏罪、窝藏赃物罪、遗弃罪等也是典型的继续犯。继续犯的特征在于:(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4)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继续犯与状态犯区别的关键在于:不法行为是否处于持续状态中,即是否继续。
29. 某甲(女,25岁)与某乙有仇,一日将某乙家3岁幼儿骗至郊外,推人河中淹死。一年后,该案侦破,某甲被逮捕归案。经查明,某甲作案时已怀孕3个月。在无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对某甲可以适用的法定最高刑是( )。
A.无期徒刑 B.死刑
C.死刑缓期2年执行 D.15年有期徒刑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规定表明,并不是对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都适用死刑。死刑的适用在犯罪主体上有两点限制:(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待年满18周岁以后再执行。而且,由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死刑的执行制度,所以,不适用死刑,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也不能判处死缓。(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被羁押时已经怀孕的妇女。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待分娩后再执行。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还是在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她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另外,对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也包括不能适用死缓。本题中,虽然甲作案的时候已怀孕3个月,但一年后审判时,她并没有怀孕,因而不适用该规定。同时,因为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因此,对甲可以适用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30.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连续犯追诉期限的起算,是从( )。 A.实施犯罪预备行为时起算 B.着手实行犯罪时起算 C.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D.犯罪行为既遂时起算
正确答案:C
解析: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根据《刑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应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所谓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20分。下列各题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3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所有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 B.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C.守法就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D.法的实施方式包括守法、行政和司法
正确答案:B,D
解析:守法既包括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包括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并非所有违法行为同时也违反道德。
32. 在大陆法系,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 )。 A.判例 B.政策
C.正义和公平等观念 D.权威性法学著作
正确答案:A,B,C,D 解析: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但尚未在法律上得到权威性确认的准则和观念。不同法系的非正式法律渊源不同,判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是非正式法律渊源,在英美法系则是正式法律渊源。政策、观念、法学著作在任何法系都是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33. 法律实效是指( )。
A.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 B.法律行为产生的有效结果
C.法律被实际遵守、执行或者适用 D.法律具有约束力
正确答案:A,C 解析:法律实效实际上是一种对法律实施状态的评价,但又不同于法的实现,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
34. 需要采用辩证推理的方法的情况包括( )。 A.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 B.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抵触 C.出现法律空隙或者法律漏洞 D.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
正确答案:A,B,C,D 解析:辩证推理即为实质推理,是指在遇到法律规定不明或者推理前提存在矛盾的命题的情况下的推理。
35. 物理意义上的自然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必须具备的特征是( )。 A.具有独立性 B.具有经济价值
C.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D.得到法律认可
正确答案:A,B,C,D
解析:不是所有的自然物都能成为法律上的物。只有具有独立性、能够为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得到法律认可等特征的自然物才能成为法律上的物。
36. 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为( )。 A.法律监督的权力 B.法律监督的内容 C.法律监督的程序 D.法律监督的主体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法律监督的程序五个基本因素。
37.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后果和体现 B.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 C.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结果和体现 D.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
正确答案:B,C,D
解析: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之一。
38. 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包括( )。
A.民工王某拿不到用工单位的报酬自认倒霉 B.学生张某认为偷几本书不算偷
C.顾客因为酒店的卡式炉爆炸而毁容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支付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D.老百姓感觉到中国法官的腐败行为越来越少了
正确答案:A,B,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种对法律文化的认识,是一种思想、意识、观点而不是行动。C项是一种法律实施行为。
39. 在我国,类比推理主要适用于( )。 A.经济案件 B.行政案件 C.民事案件 D.刑事案件
正确答案:A,B,C
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所以刑事案件中不得适用类比推理。
40. 下列选项中哪些是近代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 ) A.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
B.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政治斗争为其提供内在动力
C.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的形成
D.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人权和法制等理论,为近代宪法奠定思想基础
正确答案:A,C,D
解析:近代宪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方面的原因,A项叙述的是经济原因,C项为政治条件,D项为思想文化条件,而B项不是近代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
41. 下列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和制政体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D.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正确答案:A,B,C 解析: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人民代表大会仅仅是一种国家机关。
42. 下列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C.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报的职务
D.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正确答案:A,B,C 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4)解释法律;(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17)决定特赦;(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
43. 以下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人数倍数的表述错误的是( )。
A.1/3至1倍 B.1/5至1/2
C.1倍以上 D.1/2至1倍
正确答案:B,C,D
解析:2010年修改后的新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l/3至l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
44. 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需向( )负责。
A.中央人民政府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特别行政区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确答案:A,C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3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第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45. 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包括(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公安部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正确答案:A,C
解析: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特别行政区的各种地方国家机关。
46. 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国家包括( )。 A.印度 B.阿根廷 C.巴西
D.巴基斯坦
正确答案:A,B,C,D
解析: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国家很多,日本、菲律宾、印度、加拿大、阿根廷、澳大利亚、巴基斯坦、巴西、智利和墨西哥等国家都是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
47. 清朝中央司法机构包括( )。 A.刑部 B.大理寺 C.都察院 D.枢密院
正确答案:A,B,C
解析:满清入关以后,参照明朝的司法体制,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形成了一套由中央到地方的完整司法体系。在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构成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审级。这三大司法机构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制约,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中央司法体制。D项不正确,元朝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
48. 实行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度的王朝有( )。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汉朝
正确答案:C,D 解析:嫡长子继承制度源于商朝晚期,但不是整个商王朝都实行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一直沿用到明朝。
49. 封建制五刑体系中,加、减若干等,实行上下推算原则量刑的刑罚有( )。
A.流刑 B.徒刑 C.杖刑 D.笞刑
正确答案:B,C,D
解析:徒刑、杖刑和笞刑分为五等,如果在处刑时加一等,不是在本刑种内相加,而是升格加等。在流刑和死刑中,如果在处刑时加一等,仅在本刑种内相加,因此,流刑加一等不能加至死刑。
50. 以名例律作为总则的封建成文法典有( )。 A.《大明律》 B.《北齐律》 C.《泰始律》 D.《唐律疏议》
正确答案:A,B,D
解析:从北齐到清末的沈家本修律,名例律一直是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
51.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A.因其是否成年而有所不同
B.因精神健康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 C.人人平等
D.因个人活动能力不同而有所不同
正确答案:A,B
解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其年龄、精神状况的不同而不同。根据年龄的不同,自然人可以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精神健康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此,A项、B项正确。C项人人平等主要是从人的权利能力上来说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与个人的活动能力无关。
52. 单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即属于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
A.设立遗嘱
B.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 C.代理人辞去委托
D.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单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A项设立遗嘱只需要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故为单方法律行为。B项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只需被代理人单方的追认意思表示即可使无权代理行为转变为有权代理行为。C项代理关系为人身信任关系,因此代理人辞去委托,无需被代理人的同意,即可使代理关系消灭。D项受遗赠人单方为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使遗赠关系消灭。
53. 以下行为不适用代理的是( )。 A.授课 B.收养子女 C.申请专利 D.订立合同
正确答案:A,B
解析: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1)可代理为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承揽、签订合同、行使追认权。(2)代理为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包括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代理民事诉讼等。但是,并非一切法律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包括;(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通过代理进行。
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不适用代理。(2)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也不适用代理。如某些与特定人身相关联的债务的履行(预约撰稿、演出、授课、讲演等)。申请专利和订立合同皆与特定人身关系无关联,可以代理。故A、B两项不适用代理。
54. 期间为2年的诉讼时效,其开始计算的时间是( )。 A.权利受到侵害时
B.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 C.权利人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
D.权利人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
正确答案:B,D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据此,B项和D项为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A项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可能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因此,不一定能够行使请求权。C项权利人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不能起算。
55.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 )。 A.物权类型法定 B.物权内容法定 C.赠与行为法定 D.处分行为法定
正确答案:A,B
解析: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包括:物权类型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物权公示方法法定。赠与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行为人不违背强制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可以自由行为。
56. 小偷张三窃取王某的木材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修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应确认张三对添附物的所有权 B.张三应将木材返还王某 C.张三应向王某赔偿损失
D.因张三为恶意,故不能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C
解析:此题考查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此题中,张三窃取王某的木材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修缮,为民法上的添附。要使添附后的财产恢复原状,一般事实上已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此,不采取恢复原状的救济方式,张三无需将木材返还王某。对于添附物的归属,如无约定,归原财产价值较大的一方所有,但原财产价值较小的一方应取得与原财产价值相当的补偿。此题中,张三的房屋的价值明显超过木材的价值,因此,添附物归张三所有,不因张三为恶意而不同。当然,张三应当向王某赔偿损失。
57. 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 )。 A.孙子女 B.外孙子女 C.祖父母 D.外祖父母
正确答案:C,D
解析: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可以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AB项并不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58. 以下关于共同侵权的论述中,正确的论述有( )。 A.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
B.基于违反共同注意义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即使各个侵权人毫无关系,也构成共同侵权
C.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D.履行全部清偿义务的共同侵权行为人有向其他行为人追索的权利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理解和掌握。共同侵权行为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二是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行为的共同性并不以数个行为人共同的意思联络为要件,只要各行为人对行为所致损害后果均有过错,且各行为相互问的联系构成引起损害后果的统一原因即可。三是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59. 朱某生前曾与他的邻居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他的邻居尽了扶养义务,朱某还在他去世前10天留下一份遗嘱。朱某去世后,他的女儿从远方赶回来,要求继承遗产。下列有关朱某遗产的继承,说法不正确的有( )。
A.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B.应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C.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应先按遗赠扶养协议进行,接下来按遗嘱和法定继承进行
D.应先由朱某的女儿继承,然后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继承
正确答案:A,B,D 解析:《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60. 关于公示及公示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用益物权的设定一般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 B.担保物权的设定须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 C.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公示公信力 D.动产都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正确答案:A,C 解析:部分动产(如汽车)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担保物权未必办理登记(如留置权和质权)。用益物权的设定须办理登记,因为用益物权的客体多为不动产。
61. 罚金的缴纳方式有( )。 A.一次或分期缴纳 B.强制缴纳 C.随时缴纳
D.减少或免除缴纳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据此,罚金的缴纳方式有四种:一是一次或者分期缴纳;二是强制缴纳;三是随时缴纳;四是减少或免除缴纳。
62. 自首要求犯罪分子有主动投案的行为。自动投案包括以下哪些情况?( )
A.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已被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的
B.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的
C.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自行投案的
D.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经查证属实的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此外,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3. 被判处( )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刑法修正案(八)》第15条将《刑法》第78条第2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64.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是( )。 A.火车 B.汽车 C.航空器 D.拖拉机
正确答案:A,B,C
解析:根据《刑法》第116条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不包括拖拉机。
65.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 )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A.毒品犯罪
B.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C.走私犯罪
D.恐怖活动犯罪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66. 犯故意伤害罪,有下列哪些情况之一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 A.致人重伤的
B.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C.致多人重伤的 D.致人死亡的
正确答案:B,D
解析: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致人重伤的”,其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
67. 盗窃、诈骗、抢夺罪在下列哪些条件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 A.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转化的前提 B.必须是使用了暴力、恐吓等威胁手段 C.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D.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正确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269条是关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有三:其一,行为人有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其二,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其三,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选项B不属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
68. 下列人员中,属于伪证罪的主体有( )。 A.证人 B.鉴定人 C.翻译人员
D.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正确答案:A,B,C
解析: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据此,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
69. 下列关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不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B.招标人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C.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外的其他人不能单独构成虚假广告罪
D.单位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
正确答案:A,C,D
解析:刑法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刑法规定串通投标罪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也就是说,招标人也可以构成串通投标罪。刑法规定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属于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了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刑事责任,所以单位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
70. 《刑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对此理解错误的是( )。
A.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是指可以并处罚金,而不是应当并处罚金
B.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都是故意犯罪,但运输假币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出售、购买假币罪只能是间接故意
C.根据故意犯罪的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出售、购买假币罪也以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为前提
D.运输假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但出售、购买假币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刑法没有限制故意犯罪的具体形式,运输假币罪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的形式。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出售、购买、运输的物品是假币才能构成犯罪。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71. 南县的A有货车一辆,车号“010”,为了对外经营方便,A将该车挂靠在C车队的名下。1997年12月30日,A将货车以8.5万元的价格卖给B,并由A立下一张保证字据:“车属于买主所有。1997年12月30日前该车发生的任何事情由卖主负责,与买主无关。”B未对货车“010”办理过户手续。1998年1月B驾车到山东省黄县搞运输,山东省黄县法院以诉前保全为由扣押了货车“010”,法院称:“C车队于1997年11月12日欠原告D货款2万元。”B回来找A,A不管,B将自己的2万元钱交至法院,法院用调解书结案,称被告是C车队,B是代理人,法院放车。随后,黄县公安局又因同样的案情以货车“010”号涉嫌诈骗为由第二次扣车,B找A,A仍不管,B筹1.5万元交给公安局,公安局才放车。车被放回后,B办理了过户手续。B共损失了3.5万元,遂向南县法院起诉A,要求行使追索权。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B构成无权代理,责任自负。请问:(1)南县法院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B的追索能否成立?请阐明法理依据。
正确答案:(1)此案中B对A并不构成无权代理,南县法院的看法是不正确的。B的货车是从A处购得的,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B向黄县法院和公安局交钱的行为均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而是以A的名义所为,这并不符合无权代理的形式要件,所以不构成无权代理。此外,黄县法院在审理时,认定被告是C车队,而B是代理人,在未征得B的同意下,擅自将其列为代理人,是超越其权限的错误做法,也违背了法律的规定。(2)B有权向A追索,双方在买卖货车时已经立下保证字据,双方约定对于交付货车之前货车所发生的任何事情均与B无关,而由A负责,这属于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此约定,A对此后果应全权负责,而A却违背了此合同约定,致使B承担了相关的不利后果,且只能通过支出钱款来及时赎出货车,以减少因扣车所造成的自身营运的损失。所以,B有权基于此合同约定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72. 某年5月,甲、乙、丙、丁4人自愿组成一个合伙采石组,共同劳动,按劳取酬,并推举甲为负责人,但未签订书面协议。数月后,戊要求入伙,经甲、乙、丙、丁全体同意,戊也加入了采石组。此后,5人进行了2次分红。当年10月某日,5人在某工地进行爆破采石时,按照分工,由乙、丙、丁担任警戒,戊负责爆破,甲予以协助。因炮眼有渗水,戊决定采取先装导火索后装炸药的危险爆破法,甲说这样太危险,戊说只能这样了。为了赶时间,甲只好默认。当戊向炮眼装炸药时,因炸药上已装导火索,戊刚装好,炸药即爆炸,戊被炸伤双眼,经医治无效,左眼失明,并花去医药费近1万元。戊要求甲、乙、丙、丁赔偿损失并承担自己的生活费,被拒绝,戊诉至法院。试分析:甲、乙、丙、丁、戊之间的法律关系,戊的行为性质以及该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根据民法原理,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组织。此案中甲、乙、丙、丁四人自愿组成一个合伙采石组,共同劳动,按劳取酬,尽管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是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2)入伙是在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此案中,戊的入伙已经得到甲、乙、丙、丁全体的同意,而且事实上已经参与合伙事务和盈利分配,所以戊与甲、乙、丙、丁之间已经形成了合伙关系,戊已取得了合伙人的地位。(3)根据法律规定,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此案中,5人在某工地进行爆破采石的行为属于合伙的行为其中戊的装炸药的行为是为合伙之利益、执行合伙事务之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4)所以,戊因被炸伤双眼而支出的1万元医药费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甲、乙、丙、丁、戊共同承担,其中戊除了承担自己的部分责任外,由于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故可以酌情令其多负担一定的比例。(5)此外,戊由于医治无效,左眼失明,甲、乙、丙、丁应当对其负担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用。
73. 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吴某,1999年7月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后吴某在被押解去监狱的途中,借口上厕所乘机逃跑。吴某逃脱后,来到朋友姜某家中,讲明自己刚从押解途中逃出,请姜某帮助。姜某开始犹豫不决,吴某威胁他说,如果姜某不帮一把,将揭发姜某1989年10月奸淫邻居一不满
14周岁幼女一事。姜某听后,赶紧说好商量好商量,并将吴某藏在家中,然后又上商场按吴的身材买了一身衣服,以方便吴某外逃时穿用。因为没有足够的费用外逃,于是吴某决定先去偷盗些东西变卖后再逃。2000年6月7日深夜,吴某利用自己熟知原工作过的公司情况的便利,潜入公司仓库偷出计算机硬盘8块,磁盘20张,液晶显示器两个以及其他计算机元器件,价值人民币约22000余元。为了避风头,吴某得手后没有立即转手出卖。一星期后,由姜某以15000元的价格在朋友中间卖掉,为了报答姜某的“搭救之恩”,吴某又于8月20日深夜潜入一家商店,窃得29寸“康佳”牌彩电一台(价值近3000元)赠送给姜某。姜某知道后表示接受,2001年3月9日吴某在南方某市被抓捕归案,在审讯中供出了姜某。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行为人吴某又构成何罪?(2)对行为人吴某应如何处罚?最后的刑罚如何确定?(3)行为人姜某遇到脱逃的吴某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4)对行为人姜某应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本题涉及的知识点较多,包括刑法总则中的追诉时效问题、数罪并罚原则等,又涉及分则的若干具体犯罪构成问题。(1)行为人吴某又构成脱逃罪、盗窃罪。(2)对行为人吴某应以脱逃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其中前后两次盗窃均构成犯罪且依法都应追诉,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然后,将并罚后所确定的刑罚与先前贪污罪的无期徒刑依吸收的并罚原则,最终确定其刑罚为无期徒刑。如果脱逃罪、贪污罪被判附加刑的,则附加刑仍需执行。(3)姜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构成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4)首先,姜某1989年10月奸淫幼女的行为自2000年6月前的窝藏罪发生后,重新计算其追诉期限,即对其奸淫幼女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对姜某应以强奸罪、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并罚。
74. 阎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厂长,张某是该厂某车间主任,在上任1年多的时间内阎某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10万多元,并在自己任职的企业内为他人提供包括安排工作在内的尽可能的便利。其中有5万多元是通过张某介绍来的人送的,阎某将其中2万元送给张某作酬劳费。张某后来赌钱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阎某,说:“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你。”阎某很害怕,于是给了张某1.5万元。但是事过不久,张某又找阎某要钱,阎某说手头没钱,张某要求其将工会活动的部分经费借给自己先用一用,1个月后保证偿还,阎某就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2万元给了张某。之后,阎某多次向其催要,但张某一直无力偿还。4个月后,阎某被告发。在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阎某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市税务局副局长钱某巨额受贿的犯罪线索。经反贪局侦查,侦破了钱某受贿120万元的特大案件。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分析阎某接受他人10万多元贿赂的行为的性质。(2)分析张某介绍他人向阎某行贿并从中得到部分“酬劳费”的行为的性质。(3)张某向阎某要钱还赌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4)阎某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给张某用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犯罪?(5)在本案中,张某与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构成何种共同犯罪?(6)对阎某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本题主要涉及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共同犯罪、立功制度等。(1)阎某作为国有企业的厂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定范围,其在上任后的1年之内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达10万多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2)张某介绍他人向阎某行贿属于在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进行沟通、促使行
贿与受贿行为实现的行为,数额较大,构成介绍贿赂罪。其在实施为他人介绍贿赂的犯罪活动中,接受受贿人阎某送来的酬劳费2万元,属于介绍贿赂犯罪行为的一种后续行为和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论处。(3)张某以告发阎某的犯罪事实为要挟,向阎某要钱还赌债,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4)阎某利用保管工会活动经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借给张某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5)在本案中,张某与阎某存在共同犯罪的关系,即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6)对阎某应当以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实行并罚,同时考虑其提供钱某特大受贿案件的线索并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6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75. 试论法律原则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
正确答案:本题考查考生对法律原则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的了解。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对法律实施的作用是:(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两个关键性环节,在将抽象的普遍性原则适用于具体的事实、关系和行为的过程中,原则构成了正确适用法律的指南,同时也构成推理的权威性的出发点,从而大大降低推理结果不符合法律目的的可能性。(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变动性,在各国的法律实践中,立法者对应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事项可能一时难以作出细致的规定,或是可能因缺乏预见而未作规定,或可能因思虑不周而导致已有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合理地适用,在这些情况下法律原则就成为补充法律漏洞的一种不可替代的手段,它可以使法律对规则空白地带的事项加以调整,也可以防止现有规则的不合理适用。(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法律经常是在数种可能的结论中作出选择,但如果对选择不加任何限定,就会使自由裁量权绝对化,进而容易导致职权的滥用,从而对法律秩序构成威胁。使自由裁量权受制于法律原则就可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作用,防止其消极作用。
76. 简述宪法实施的保障体制。
正确答案:本题是对宪法实施保障体制的考查。宪法实施保障体制是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体制。各国采取不同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本题可以列举出不同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然后再进一步简要叙述各种保障体制的基本内容。因为若不明确具体的宪法保障制度种类,就没有办法简述具体的保障制度内容。答题要点:(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77. 简述清朝的海禁政策。
正确答案:康熙五十六年(公元1717年),出于经济的考虑,清政府下达禁海令,严申海禁,这种闭关锁国的政策一直延续到鸦片战争以前。为贯彻这一政策,清政府陆续在《大清律例》中增订了三十余条条例,对海上各种贸易行为,
实施严厉打击。相关律例规定,凡将金银、车马、牛只、军需、铁器、绸缎、铜钱等物品私自下海货卖者,均杖一百。如将船只卖与外国,造船与卖船之人皆立斩。这种严厉的海禁措施,使得在清朝的大部分时间里,沿海对外贸易被完全禁绝。通过海禁政策,清朝政府虽然基本上保持了封建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纯洁性,但为此付出的代价是极为沉重的。严厉的海禁政策,割断了中国与外部世界的联系,使中国丧失了与外界交往、向西方学习的机会。清朝后期之所以迅速衰败,遭受西方列强的肆意欺凌,与当初实施闭关锁国的严厉的海禁政策不能说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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