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模拟试卷79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 8. 论述题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正确答案:B
解析:法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不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法既可以执行政治职能,也可以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法最终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不是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知识模块:法理学
2. 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正确答案:A 解析:法律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未经正式公布的法律,不为人们所知晓,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可能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法律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赋予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所决定的。“从新原则”是指新法有溯及力,即新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生效的法律应当使所有公民知晓。但是,法盲不构成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 知识模块:法理学
3. 我国历史上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的法典是( )。 A.《刑书》 B.《秦律》 C.《法经》 D.《汉律》
正确答案:C 解析:《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创了总
则篇,篇名为《具法》,故选C项。《刑书》指的是春秋时期郑国子产的铸刑书于鼎活动,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但该活动没有创立总则篇目,《秦律》、《汉律》郁继承了《法经》总则篇目《具法》的名称。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
4. 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
A.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B.法律原则在适用上容许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C.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D.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正确答案:C
解析: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中。 知识模块:法理学
5. 侧重于状态,即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程度的是( ) A.法律实施 B.法律生效 C.法律颁布 D.法律实效
正确答案:D
解析:法的实施,也叫法律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侧重于实施的过程;法律实效,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 知识模块:法理学
6. 甲向乙讨债不成,遂将乙劫持并关押月余。甲的行为是( )。 A.牵连犯 B.结合犯 C.连续犯 D.继续犯
正确答案:D
7. 在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 )。 A.全体公民
B.18岁以上的公民
C.18岁以上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 D.全体人民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选举法》第3条的规定,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选C项。 知识模块:中国学
8. 下列属于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的是( ) A.侦查 B.起诉 C.审判
D.执行全部刑罚
正确答案:A
9. 宋朝的折杖法中,臀杖一共( )。 A.五等 B.十等 C.十五等 D.二十等
正确答案:B
解析:宋朝的折杖法中,臀杖一共十等,即将封建制五刑中的笞刑和杖刑分别折成五等臀刑,总计十等。故选B项。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
10. 根据地时期制定了有关普遍、平等、无记名投票选举制度的性文件是( )。
A.《陕甘宁边区原则》 B.《华北施政方针》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大纲》 D.《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正确答案:D 解析:《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了普遍、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故选D项。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
11. 首次规定“十恶”制度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北齐律》 B.《开皇律》 C.《唐律疏议》 D.《宋刑统》
正确答案:B 解析:《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制度,故选B项。“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但并不等于说“十恶”制度确立于《北齐律》,故排除A项。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
12. 抗日战争初期,各根据地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级的审判机关是( )。
A.边区高等
B.边区审判委员会 C.临时最高法庭
D.南京国民最高
正确答案:D
解析:抗日战争初期的审判机关包括边区高等、高等分庭、县司法处和边区审判委员会,但出于抗日民主统一战线的需要,各根据地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级的审判机关是南京国民最高。故选D项。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
13. 违令作战消极罪的主体是( )。 A.军人
B.参加作战的军人 C.指挥人员
D.一切参加作战的人员
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军人违反职责罪
14.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能够成立的是( )。
A.甲嗜赌如命,恣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其妻乙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请求不损害合法债权人的利益
B.赵某以无钱为子女买电脑为名向其他共有人提出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请求
C.丙婚前购置房屋一幢,丙、丁离婚时,丁提出折价分割房产的请求,但丙、丁之间并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的约定处理
D.吴某的弟弟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吴某向其妻提出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请求,但吴某的妻子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正确答案:A 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据此,选A项。《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B项表述中,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办理,除非属于重大理由,但购买电脑并非重大理由,如果没有约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但B项表述的情形为共同共有,故不选B项。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而《婚姻法》第1第1项
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而对于个人财产,不存在分割共有财产的前提,故不选C项。《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夫或妻是可以提出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请求的,但仅限于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可是D项表述中吴某的“弟弟”并非吴某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故不选D项。 知识模块:民法学
15. 贾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贾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贾某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正确答案:A
解析: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分的关键是:被害人是否是自愿交付财物。如果合法占有人虽然受骗,但是并没有作出处分其财产的错误的意思表示,行为人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财物,则仍然构成盗窃罪;如果财物的合法占有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和判断而“自愿”地将财物交给犯罪分子,认定为诈骗罪。故选A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
16. 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限于( )。 A.行政拘留的人 B.被劳动教养的人 C.被留置盘问的人
D.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被行政拘留和被劳动教养的人是被行政处罚的人,不能构成脱逃罪。故选D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
17. 对未成年人判处刑罚时,( )。 A.绝对不适用无期徒刑 B.可以适用死刑
C.可以适用死刑缓刑执行 D.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绝对不适用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因此也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对于未成年人一般不适用无期徒刑,但是并没有完全排除适用无期徒刑的可能性。故选D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
18.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 )。 A.只能适用 B.只能附加适用
C.既可以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D.只能并科适用
正确答案:C 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方法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只能适用,不能和其他主刑一起适用,对于一个犯罪,只能有一个主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既能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也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据此,驱逐出境具有附加刑的特点。由于罚金刑是附加刑,因此既可以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选C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
19. 以制定的机关为标准对进行分类,可将其分为( )。 A.成文与不成文 B.刚性与柔性 C.钦定与民定 D.原生与派生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是对分类标准的考查。A项成文与不成文所依据的分类标准是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有时也叫文书或制定;B项刚性与柔性是以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C项中的钦定与民定,是以制定的机关为标准对所作的分类,此外,依此标准对的分类还包括协定,即以制定的机关为标准对进行分类,可以分为钦定、民定和协定;关于D项,在学中没有这种分类方法。所以本题应选择C项。
20.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是( )。 A.具有特殊性质的党派组织形式 B.准国家权力机关
C.特别的参政议政的团体
D.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正确答案:D 解析:在我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在中国党领导下,实现同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机关,也是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1982年《》序言中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21.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正确答案:B
解析: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中一方的存在、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从某一具体法律关系来看,权利与义务存在主、次之分,即一方当事人在该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主要履行义务,比如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终极目的来看,义务的设定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人们设立法律关系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权利,而不是为了履行义务。因此B项的表述不正确。
22. 犯罪的目的只存在于( )之中。 A.直接故意犯罪 B.间接故意犯罪
C.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D.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正确答案:A
解析: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对犯罪目标的直接指向性,说明具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必须具有直接追求性。间接故意只具有伴随性,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具有否定性,都不可能具有犯罪目的。只有直接故意,才可能具有犯罪目的。因此,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
23. 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是( )。 A.判决宣告之日
B.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之日 C.判决书中确定的死亡日期 D.下落不明之日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B项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之日为得申请宣告死亡之日。C项,虽有学说认为判决书中确定的死亡日期为死亡日期.但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未采纳,因此,仍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D项下落不明之日为计算下落不明期间的起算日,而非死亡日。
24. 甲、乙两个企业法人新设合并后成立新法人丙,合并前甲、乙两法人的债权债务由( )承担。
A.原法人甲 B.原法人乙 C.新法人丙
D.甲、乙、丙三法人连带
正确答案:C 解析:此题考查企业法人合并后的债务承担。企业法人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同时原法人人格全部消灭,此时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由新法人享有和承担。此题中,甲、乙两企业法人新设合并成立丙企业法人后,甲、乙两企业的法人人格已消灭,故其债权债务应由新法人丙承担。
25. 下列哪个单位可以担任保证人?( ) A.学校、幼儿园 B.医院
C.未经批准的国家机关
D.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正确答案:D 解析: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依我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除经批准为外国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也不得为保证人。所以ABC项均不正确,D项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企业法人书面授权后完全可以担任保证人。
26. 某外资公司出纳郭某,利用管钱的便利条件,将公司30余万元流动资金予以侵吞,其行为构成( )。
A.职务侵占罪 B.贪污罪 C.侵占罪 D.盗窃罪
正确答案:A
解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郭某作为外资公司的出纳,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显然不会构成贪污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还的行为。很明显,郭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郭某并未实施盗窃行为,因此,其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本题来看,郭某作为外资公司的出纳,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管钱的便利,侵吞公司30余万元
流动资金,已经符合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27. 赵某因打架斗殴,被罚款50元并受到劳动教养处分,这种处罚属于下列哪种措施?( )
A.民事制裁 B.行政制裁 C.刑事制裁 D.行政处分
正确答案:B
解析:行政制裁可分为行政处罚、劳动教养、行政处分三种。
28. 某医学院三年级学生苏某,在实习中受朋友之托,为林某做节育复通手术,因缺少临床经验,对突然发生的大出血束手无策,致使林某因失血过多死亡。苏某的行为构成( )。
A.医疗事故罪 B.非法行医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苏某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仅仅是实习人员,还不属于医务人员,因而其行为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而非非法行医罪。至于苏某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刑法另外规定了以他人死亡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要件之一的过失犯罪致人死亡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条文定罪量刑,而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本身就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29. 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的特殊规定有( )。 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犯罪时不满16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C.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一律免予刑事处罚
D.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收容教养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选项A不对。根据《刑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选项B不对。根据《刑法》第1 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特别注意的是,“不负刑事责任”并不等同于“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是以承担刑事责
任为前提的。因此,选项C不对。根据《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收容教养。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30.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的( )。 A.邓析 B.子产 C.赵鞅 D.范宣子
正确答案:B
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20分。下列各题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31. 下列选项中,属于秦汉时期耻辱刑的有( )。 A.宫刑 B.髡刑 C.耐刑 D.完刑
正确答案:B,C,D
解析:秦汉时期的耻辱刑包括三类:髡刑、耐刑和完刑,其中,剃去犯人头发为髡,剃去犯人胡须为耐,不加肉刑髡剃(免肉刑、髡剃并保留发肤)为完,故选D项。宫刑属于奴隶制五刑之一,是去掉受刑人生殖器的刑罚,宫刑虽然具有侮辱性质,但不是耻辱刑。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
32. 关于唐朝刑法适用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有( )。 A.公罪从重,私罪从轻
B.类推制度就是指“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C.犯十恶者,累犯加重处罚 D.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正确答案:A,B,C 解析:公罪即官吏因公事而犯的罪,私罪即官吏因私事或者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公罪从轻惩处,私罪从重惩处。故A项错误。唐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这就是有关类推制度的规定,该规定称为“轻重相举”或者“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是指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而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这是明朝的刑法适用原则。注意:不要把“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混淆记忆成“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故B项错误。唐朝对前后三次犯应处徒刑的盗罪,不以其中一个重罪处刑,而是应处流刑;前后三次犯应处流刑的盗罪,应绞。此即累犯加重原则,故C项错误。唐朝对于共同犯罪,以造意犯为首犯,D项正确。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
33. 下列命题正确的有( )。
A.法律意识不是消极地被社会存在所决定 B.法律意识的发展具有历史继承性 C.法律意识必定走在经济发展的后面 D.统治阶级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正确答案:A,B
34. 以下属于《唐律》中“六赃”的是( )。 A.受所监临 B.窃盗 C.强盗
D.受赇不枉法
正确答案:A,B,C,D
35. 对法律进行分类,可以从不同的标准、角度出发。一般来讲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划分为以下哪几类?( )
A.国际法与国内法 B.根本法与普通法 C.一般法与特别法 D.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划分是依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划分是依据法律效力、内容、制定程序的不同;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是依据适用范围的不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划分是考虑到法律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 知识模块:法理学
36. 下列刑罚方法中,属于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有 ( )。 A.管制 B.罚金
C.剥夺政治权利 D.拘役
正确答案:A,C,D 涉及知识点: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37. 数行为在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有( )。 A.连续犯 B.牵连犯 C.吸收犯 D.惯犯
正确答案:A,B,C
38. 资敌罪的行为表现为( )。 A.为敌人提供武器、弹药 B.为敌人提供军粮 C.为敌人提供情报
D.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正确答案:A,B 涉及知识点:危害罪
39. 下列选项中,构成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社会基础的有( )。 A.中国党 B.各民主党派 C.同胞 D.各少数民族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在我国,爱国统一战线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由中国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港澳同胞、同胞、海外华侨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故备选项应全选。 知识模块:中国学
40. 某地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省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国家某部委制定的规章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在此情形下,根据我国《》和《立法法》,下列处理办法错误的有( )。
A.由决定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B.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该地方是适用地方性法规还是适用部门规章 C.由最高人民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决定
D.由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正确答案:A,B,C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86条的规定,A项和B项的表述错在:如果认为适用规章,此时应当提请全国常委会裁决;C项的表述错在:最高人民无权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时,作出裁决。只有D项表述正确。 知识模块:中国学
41. 商检失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A.不负责任 B.严重不负责任
C.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 D.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
正确答案:B,C,D
解析:此题易误选为A,即混淆不负责任与严重不负责任的界限。 知识模块:渎职罪
42.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能够引起债消灭的原因的有( )。
A.抵销 B.核销 C.混同 D.混合
正确答案:A,C
解析:能够引起债消灭的原因包括履行(清偿)、解除、免除、抵销、混同和提存六种,故选A项和C项。 知识模块:民法学
43. 下列选项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授权行为 B.赠与行为 C.买卖行为 D.租赁行为
正确答案:B,C,D
解析: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其余都是双方法律行为。注意:赠与行为就是赠与合同。 知识模块:民法学
44. 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 )。 A.简单共犯 B.复杂共犯 C.一般共犯 D.犯罪集团
正确答案:A,B
解析:共同犯罪可以做不同的分类。根据是否有分工,可以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根据是否有预谋,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根据是否有组织性,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根据一个人是否能够完成犯罪,可以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故选A、B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
45.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包括( )。 A.防卫过当 B.避险过当 C.胁从犯
D.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正确答案:A,B,C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删去了“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故应当排除D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
46.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过失犯罪原则上以造成后果为前提,否则不构成犯罪
B.医生让不知情的护士为病人注射毒药,对医生来说,是一种不作为犯罪 C.甲骂乙,致乙因气愤而心脏病发作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甲不知道乙有心脏病
D.发表言论绝对不可能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C,D 解析:在我国刑法中,过失犯罪的成立以特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B项中,医生违反了禁止杀人的刑法规范,不是不作为犯罪,而是作为犯罪。但是由于该护士没有罪过,只是被医生利用的工具,所以对于医生按照间接正犯处理。C项中,甲的行为引起了乙的死亡,所以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发表言论本身也是行为,是可以成立犯罪的,例如煽动国家罪。 知识模块:刑法学
47. 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的是( )。
A.张三持刀前往李四家杀人,走到半路因身体不适而返回
B.甲欲前往乙处行窃,甲不知乙已将保险箱中的钱款存入了银行。甲在撬窃保险箱过程中因良心发现而罢手
C.丙欲杀丁,连击数而未击中,因子弹用光,只得悻悻回家 D.王五正在赵六家行窃,忽闻屋外有人要开门,便慌忙逃离
正确答案:C,D
解析:A项中由于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所以只能认定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认为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而放弃犯罪的情形,认定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的。所以B项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C、D项都是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没有得逞。故选C、D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
48.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这是因为( )。 A.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体现为法律 B.法律是以国家主权名义创立的
C.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 D.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正确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的国家性。法律具有国家性是因为:(1)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就要求以国家名义制定和颁布;(2)
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域,这是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3)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本题选BCD。A选项不正确,因为尽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并不是所有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体现为法律,只有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国家意志,才体现为法律。
49. 我国规定的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 )。 A.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B.劳动权 C.休息权
D.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正确答案:B,C,D 解析:社会经济权利是指所保障的有关经济活动或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保障,是社会权利与经济权利的统一。经济权利主要包括选择职业的自由、营业的自由、合同自由以及财产权等有关经济活动的自由和权利。社会权利在社会主义中,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或生存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受教育权等多项内容,因此本题选BCDoA项的表述不正确,“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是财产权受保护的一种表述方式,而不是财产权。
50. 的特征包括( )。 A.内容的根本性 B.效力的最高性 C.制定程序的特殊性 D.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在内容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51. 下列民事行为中,不属于无效行为的是( )。 A.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B.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C.因受欺诈、胁迫并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D.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
正确答案:A,B,D 解析:合同法对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作了修改,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对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无效,其他因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则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52. 我国规定,( )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A.乡、民族乡、镇
B.县、自治县
C.设区的市、自治州 D.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正确答案:A,B,D
解析: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53. 下列有关法与道德的关系哪些是正确的?( ) A.法律具有“两面性”,而道德仅具有“一面性” B.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 C.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D.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法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两者起源的时间不同。道德在原始社会(或初民社会)作为的或与宗教、习俗(习惯)相混合的形态而存在。但国家的实在法(国法、法律)只是随着一定条件的成熟,如生产力的发展、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语言文字的发达等,才在一定的社会阶段出现的。(2)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之中,通过文字表述,以诸如社团章程、公约、守则、决议等形式存在,其内容也是比较抽象的,其制定、修改和废除程序也很不严格。法律是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而存在的,其成文形态多为法典、法规等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它们的制定、修改和废除都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3)两者具体内容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法律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肯定,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而且通常以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作为条件。道德的内容则不同,它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也不要求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因此,在法学上有一种看法,说法律具有“两面性”(既重视权利又重视义务),而道德仅具有“一面性”(只重视义务)。(4)两者的实现方式和手段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是依靠社会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可见,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道德正是以此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法律则不同,它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以国家机器为后盾,通过外在的强制(法律制裁)来强迫人们遵守。(5)二者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看,道德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人们现实的行为,而且包括人们的思想、品格和行为的动机。所以ABCD均是正确选项。
. 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停止犯罪的情况是(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A,C
解析:犯罪预备作为故意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不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而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故选AC。
55. 法律的强制力( )。
A.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 B.具有直接性 C.具有潜在性
D.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
正确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对法律的强制力的理解。法律的强制力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的,但法律的强制力的实现不是通过亢接的方式而是通过其本身的潜在力量来实现的,故B选项不正确。法律的强制力当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法律的实施是通过多方面因素来保证进行的,故D选项也不正确。
56. 甲晚上潜入某乙家中盗窃,被乙发现,甲携带窃得的赃物(价值1 500余元)逃跑,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在买烟),便骑上摩托车逃跑。第二天,摩托车的失主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及甲,便上前欲扭送甲去,甲一拳将丙打伤(法医鉴定为轻伤)。在追究甲刑事责任时,应以什么罪名对甲定罪量刑?(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B,C,D
解析:甲盗窃了乙的财物,构成盗窃罪;甲在逃跑过程中,发现丙停靠在杂货店旁的尚未熄火的摩托车,骑上摩托车就走,这属于公然抢夺,构成抢夺罪;甲将丙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盗窃、抢夺罪并没有转化为抢劫罪,因为甲对丙实施的暴力行为并不是在盗窃、抢夺“当场”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因而不构成抢劫罪。
57.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律对在不同空间活动的人所规定的效力有一定的差异 B.中国法律中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
C.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
D.各国法律对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在效力规定上是相同的
正确答案:A,B 解析:法的空间效力也就是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法律可能有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在局部地区生效、在域外生效等多种情况。“保护主义”是指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基础,不管是什么国籍的人,在什么地方,只要侵犯了本国的利益,就适用本国的法律。采用“保护主义”原则为的是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我国刑法中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法对人的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不仅包括财产权、政治权利等公民权利,还包括民族自决权等集体。公民权侧重于政治权利,只有本国的公民才能享有。
58. 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撤销了死亡宣告,则( )。 A.如甲妻尚未结婚,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如甲妻再婚,则夫妻关系已不存在
C.如甲妻再婚后又离婚,夫妻关系可自行恢复
D.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
正确答案:A,B,D 解析:《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59. 下列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和制政体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D.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正确答案:A,B,C 解析: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人民代表大会仅仅是一种国家机关。
60. 盗窃、诈骗、抢夺罪在下列哪些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 A.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转化的前提 B.必须是使用了暴力、恐吓等威胁手段 C.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D.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正确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269条是关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有三:其一,行为人有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其二,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其三,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选项B不属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
61.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可以设立的机构为( )。 A.区公所 B.审计机关
C.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D.专门委员会
正确答案:A,B,C
解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的在必要的时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主任会议或者1/5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凋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62.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应当具有( )。 A.未来性 B.或然性 C.意定性
D.特定目的性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及民法原理,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的特点有:未来性、或然性、意定性、特定目的性。
63. 根据法人成立目的的不同,法人可以分为( )。 A.公益法人 B.社团法人 C.营利法人 D.财团法人
正确答案:A,C
解析:根据法人成立的目的不同,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根据法人内部结构的不同,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 逃税罪的主体包括( )。 A.纳税人
B.税务机关
C.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D.扣缴义务人
正确答案:A,C,D
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修改后的规定,逃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其中,纳税人包括按照法律规定有义务向国家纳税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扣缴义务人包括根据法律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显然不可能成为逃税罪的主体。
65. 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 )。 A.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
B.法律关系是以相应的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C.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种权利义务关系 D.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是合法的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对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不同之处的了解。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与一般的社会关系相比有三个最重要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而出现的一种状态,故凡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内的社会关系都可称之为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在于它是法律化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本题应选A、B、C。D项不正确,合法性并非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所在。
66. 我国公民对国家管理活动享有的诉愿权有( )。 A.集会示威权 B.批评、建议权 C.申诉、控告权
D.检举及取得赔偿权
正确答案:B,C,D
解析:公民的诉愿权是对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的统称。这些权利都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集会示威权”是公民的政治自由。
67. 根据的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限范围包括( )。 A.罢免犯罪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责成本市人民重新审理一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C.撤销本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不适当的决议 D.撤销本市的一项不适当的决定
正确答案:A,C,D
解析: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和人民的工作;撤销本级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所以,A、C、D项正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原则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所规定的原则。该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权。所以,B项错误。
68.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包括( )。 A.请求返还原物 B.请求排除妨害 C.请求恢复原状 D.请求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A,B,C,D
解析: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包括: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侵害、请求防止侵害、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赔偿损失等五种方法。故A、B、C、D项都正确。
69. 实行属地管辖原则的犯罪行为有( )。
A.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B.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日本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C.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D.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正确答案:B,D
解析:刑法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
70.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主要区别是( )。 A.犯罪的主体不同
B.犯罪人的主观罪过不同 C.客观行为不同 D.侵犯的客体不同
正确答案:A,B,C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71. 张某入室行窃被发现后持刀行凶,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扭送机关。张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问:机关是否应向人民提请批准逮捕张
某?为什么?
正确答案:应向人民提请批准逮捕张某。因为张某符合逮捕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
72. 某日,某市发生一起抢劫财物的案件,经侦查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周某,预审中周否认有罪。在此期间,当地又发生一起作案手段相似的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徐某被抓获,经讯问,徐对上述两起抢劫案件供认不讳,并在其住宅搜出了被抢的财物。问对周某应如何处理?其程序是什么?
正确答案:对周某应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经批准后撤销案件,并将其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73.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赵某持该公司的介绍信(内容是:兹有我厂业务员赵某到贵公司采购高级实木材料,请予以接洽)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高级实木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赵某见到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由于甲公司需要这批铝材,故甲公司愿意与乙公司签订购买铝材20吨的买卖合同。乙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赵某预交了定金1万元。双方还约定:待赵某回到甲公司后将货款补齐,乙公司应当在补齐货款后3日内发货。但是,赵某回公司后未及时将此事报告公司,就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
正确答案:(1)在乙公司没有催要货款之前,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赵某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而越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该合同只有经过甲公司的追认才能有效。(2)乙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在乙公司催要货款之后,甲公司并未及时表态,实际上就意味着甲公司承认了乙公司和赵某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故合同已经生效。第二,由于甲公司应当先支付货款,且乙公司已
解析: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66条(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无权代理)、第62条第4项(合同履行期限的确定)、第115条(定金罚则)。本案有如下问题需要澄清:第一,关于本案的性质属于狭义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范畴。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主要区别在于,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应当善意且无过失,可是,本题中的相对人乙公司并非属于善意相对人,因为赵某提供的介绍信已经明确了他的代理权限(购买实木,而不是购买铝材),这一点乙公司是清楚的。第二,既然本案属于无权代理,那么乙公司是否向甲公司发出了催告?有的考生认为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属于乙公司行使催告权的行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催告是指相对人在合同成立后,为明确合同的效力,敦促本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该合同予以追认的行为,可是本题中,乙公司的行为在于催要货款,而不是要求甲公司追认该合同效力。 知识模块:民法学
74. 邵某(出生于1984年8月5日)自幼就游手好闲,偷摸成性。在14岁
之前盗窃包括父母在内的他人各类财物总计约25 000余元。1998年8月5日生日那天,邵某邀集几个同学、朋友到一饭馆聚餐,席间邵某及其朋友猜拳划令、又唱又笑,结果引起邻座另几位小青年的不满,其中一位(古某)出面劝说了几句。邵某认为这是在朋友面前让自己难堪,十分恼火,就不客气地与其争吵,争吵中古某推了邵某一把,邵某恼羞成怒,借着酒力,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古某连刺数刀,古某躲闪不及被刺中要害部位,当场倒地身亡,邵某见状吓得立即逃跑。在回家的路上,想到杀人是要偿命的,觉得还是远走高飞好,但这需要一大笔钱。于是决定一不做,二不休,看见一个“大款”模样的人提着包走在前面,邵某紧紧跟随,走到一胡同口,掏出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15 000余元、信用卡两张以及身份证等。当天夜晚,邵某就赶奔其在外省的外婆家避难。2000年6月的一天,邵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半新的“桑塔纳”,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路边一水果摊撞毁,并致摊主当场死亡,后加大油门逃走。第二日下午,邵某将汽车以4万元的价格卖出。不久被当地机关抓获。在机关侦查期间,邵某还主动交待了其于1999年9、10月份曾经先后两次受人之托,将两包约2 000克的“白面”(毒品)从乡下带到省城,共得到酬金6 000元的行为。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从刑法意义上分析,邵某的上述哪些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哪些构成犯罪?为什么? (2)对邵某依法如何处理? (3)假如邵某将水果摊的摊主撞成重伤,此时邵某下车看周围有许多围观的人,就声称把伤者带到医院抢救而离开了现场。但在途中邵某发现无人跟随,就把车拐进一树林中,将伤势很重的摊主扔在他人一时无法发现的树丛中,然后驾车逃跑。后摊主因失血过多又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则此案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首先明确本题实际上考查的就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问题。邵某主动向机关交待自己两次运输毒品的行为不能作为自首处理,因为自首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犯罪之后。也就是说自首是犯罪分子的自首,而运输毒品行为不属于邵某刑事责任的法定范围,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自首问题。(1)邵某上述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定性如下:一是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25 000余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其当时未满14周岁,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二是1998年8月5日其14岁生日当天先后实施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与抢劫行为,但也都不构成犯罪。因为刑事责任年龄是按照实足年龄计算的,只有过了生日,才认为已满14周岁。三是邵某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行为,但也不构成犯罪。因其当时尚未满16周岁,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四是邵某偷开汽车过程中撞死水果摊摊主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勾,但依法也不构成犯罪。因未满16周岁的人对交通肇事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五是邵某帮助他人带毒品的行为虽属于运输毒品的性质,但因其当时未满16周岁,依法对该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对于邵某虽然依法不予刑事处罚,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收容教养。(3)邵某虽然对撞伤摊主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对将受伤的摊主故意扔在树林中而致使其死亡的行为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邵某对受伤的摊主负有及时抢救的义务,其将摊主扔在难以被人发现的树林中,主观上,明知摊主伤势很重,如果得不到及时抢救就有可能死亡,却对该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即属于间接故意的罪过。根据《刑法》第17条第
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邵某此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6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75. 1998年4月1日,某铁路分局职工甲借销毁废火车票之机,隐匿作废的火车票50余张。然后,甲用锌钠水将车票上的作废戳记浸掉,又再出售给旅客。至案发时,甲已先后向旅客出售此种车票近40张,共计获利7000多元。问:甲的行为该定何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因为甲系将已经作废的火车票用锌钠水浸掉其作废戳记,再冒充真火车票出售给旅客,属于伪造火车票和倒卖伪造的火车票的行为。而火车票属于有价票证之一,且共伪造50余张,卖出40张,价值7000余元,符合数额较大的要求。故甲的行为构成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罪。 注:分析本案主要应注意划清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罪与倒卖车票、船票罪的界限。两罪都涉及到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区别的关键是,前者是伪造假的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再将其倒卖;后者则必须是倒卖真的车票、船票。本案中甲是将 涉及知识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请分析说明以下几句话的基本含义,并结合这些内容简要论述唐律的特点。A.“诸共同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减一等。”
B.“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C.“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唐律疏议.名例》
正确答案:
解析:A句是对共犯的规定。唐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其中“造意为首,余并为从”,指提议的主谋者是首犯,其他参加者为从犯。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区分首从的标准有所不同,如若家长与家人共犯,或监临主守参与共同犯罪,则无论家长或监临主守是否为“造意”者,均以首犯论处,表明了立法者加重家长和监临主守责任的A句是对共犯的规定。唐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其中“造意为首,余并为从”,指提议的主谋者是首犯,其他参加者为从犯。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区分首从的标准有所不同,如若家长与家人共犯,或监临主守参与共同犯罪,则无论家长或监临主守是否为“造意”者,均以首犯论处,表明了立法者加重家长和监临主守责任的意图。对于共犯的处刑原则是,造意者依律处断,随从者减一等处罚。这一规定有利于区别犯罪者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从而重点打击首犯。但对于某些严重的犯罪,如谋反、谋大逆等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B句是对“大不敬”罪的解释和说明,目的是引用儒家经典阐发封建礼教的“义理”,引礼入法。C句是有关类推原则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是复杂多样的,当处理某一案件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唐律规定可以适用类推原则,即“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其中所说的“出罪”是指减轻或免
除刑罚,其“人罪”是指确定有罪或加重刑罚。适用类推的具体办法是:对那些应当减轻或免除刑罚的犯罪,可举出重罪条款以比较轻罪,使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得以减轻,这就是所谓“举重以明轻”;对那些应当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可以举出轻罪条款以比较重罪,使犯罪人受到较重的刑罚处罚,这就是所谓“举轻以明重”。这一规定使得封建法网更加严密,适用法律更加灵活,不论对某一行为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为犯罪,只要被认为是“不应得为而为之”,均可通过类推予以制裁。但是这与现代刑法所遵从的“罪刑法定主义”思想有较大的差距。 以上几句话反映的唐律的基本特点是: (1)“礼法合一”。唐代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的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封建统治。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代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特别是在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曾将773万余字的汉律令缩减为126300字,至此,立法发生了重要变革。北齐律在此基础上定为12篇949条,内容进一步得以精简。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 (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如凡加刑,依次递加一等;凡减刑,依次递减一等。但加刑时,一般不加死刑,个别加至死刑的,则处绞而不处斩。减刑时,“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即斩减一等,不是处绞刑而是流刑三千里;流三千里减一等不是处流刑二千五百里,而处徒三年。由此可见唐律用刑持平的特点。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唐律用语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准。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现。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如《斗讼律》解释“过失杀”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共举重物力所不至,若乘高履危跌足,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类,皆是。”总之,唐律以其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而被举世称道。 由此可见,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阶段的产物,它对当时社会经济的繁荣、政治的稳定和文化的进步起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上均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请说明下面文字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的固有特点的角度进行评析。 “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诸犯私罪者,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 ——《唐律疏议.名例》
正确答案:
解析: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的主张,曹魏时期“八议”正式入律,形成“八议之制”。根据《唐律疏议.名例》中“八议”条的注疏,享有这一特权的人包括:
(1)议亲,即皇亲国戚,包括皇帝袒免以上亲,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2)议故,即皇帝的亲密故旧。(3)议贤,即“德行”可供人效法的贤人君子。(4)议能,即具有杰出军事、政治才能的人。(5)议功,即对国家有卓越功勋的人。(6)议贵,即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以及有一品爵位的人。(7)议勤,即为国家服务极其勤劳的人。(8)议宾,即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凡属以上这八种人,犯死罪时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必须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特权的理由上报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若犯流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但是犯“十恶”者不得适用八议的规定。官当,指凡议、请、减以下的,犯徒以下罪,若是私罪,五品以上,一官可抵徒刑二年,五品以下九品以上,一官可抵徒刑一年;若是公罪,则各可多当徒刑一年。唐律还规定,凡一人有多种官爵的,可以先以高者当,再以低者及历任官当。“若罪小官大,罪轻不尽其官,则可留官收赎;若罪大官小,官不尽其罪,余罪亦可收赎。”因官当而免官者,一年以后仍可降一级任用。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唐律中规定的这一整套办法,已将各级官僚贵族的特权上升为系统、规范而详密的法律制度,办法多种多样,使得不同等级的贵族官僚犯罪时,均可通过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文来逃脱或减轻法律对自己的制裁。这就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制的“身份法”特点。其源于儒家所倡导的“礼有差等、贵贱不愆”的思想,是封建伦理道德与国家统治力量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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