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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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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人): 乙方(买受人):

住址(电话 ): 住址(电话 ):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自己名下的国有土地(农村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在取得土地(宅基地)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就此转让事宜双方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 市 区 镇 村土地(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土地证编号: 。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面积 平方米,长: 米、宽: 米。

二、土地(宅基地)价款为人民币 ,分两次性支付。(签订本协议后预付订金人民币 ,土地证办理过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后 内支付余下款项。) 三、自签订本协议起甲方需将土地(宅基地)证(批准手续原件或者批准建房证等)交给乙方保管。

四、甲方确保乙方对土地(宅基地)有合法权利,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需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报批、申请等。如由于此土地(宅基地)原因不能办理相关过户、报批、申请等程序的,双方交易自然取消,乙方将已收取的预

付订金于5天内无息归还甲方;甲方将已收取的土地(宅基地)证(批准手续原件或者批准建房证等)于5天内归还给乙方。

五、甲方保证此土地(宅基地)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六、本协议从双方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如遇客观原因经与乙方协商调解无效),甲方应按该宅基地转让总价的30%标准支付违约金;如乙方违约(如遇客观原因经与甲方协商调解无效),乙方应按该宅基地转让总价的30%标准支付违约金。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村委会(证明人)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第三方证明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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