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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个人购买自用普
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的通知
【标 签】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征收契税,通知【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陕地税﹝2002﹞138号【发文日期】2002-08-21【实施时间】2002-08-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契税各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从各市区执行情况来看,还存在确定自用普通住房的标准不明确、部分县区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的精神,便于征收机关执行税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住宅”的界定。
普通住宅是指除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高档商品房以外的其它商品住房。高档住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品房:
(一)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造价一倍以上的商品房; (二)单套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 (三)建在别墅区、度假村内的别墅、高级公寓等;
(四)其他有权审批房地产投资计划的单位审定为别墅、高级公寓的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严格执行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这项是国家为了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改善个人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各级征收机关务必严格执行这一,严把审查关。征收机关审查时应注意两点:一是纳税人购买的房屋必须是自用住宅;二是纳税人所购房屋必须是普通住宅,纳税人只要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就可减半征收契税。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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