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堤防工程监理工作细则
第二节 堤防工程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第三节 堤防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第四节 堤防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第五节 堤防工程合同计量与支付监理实施细则 第六节 堤防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实施细则 第七节 堤防工程变更监理实施细则 第八节 堤防工程合同索赔监理实施细则 第九节 堤防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节 基础清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节 土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节 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节 垫层、砌石、回填砂、腐植土摊铺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节 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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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堤防工程监理工作细则
一、目 的
为规范堤防工程监理工作,明确堤防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和程序,提高堤防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细则。
二、范 围
本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监理工作。
三、监 理 工 作 依 据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施工技术及工程验收规范、规程、规定和质量检验标准等。
四、监 理 机 构 职 责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照监理合同中项目法人授予的职责与权限,与参加工程建设各方密切协作,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的职责和义务,通过认真、谨慎、勤奋与高效的工作,促使工程建设合同目标得到实现。
项目监理机构应履行设计文件核查确认(重点核查设计方案、设计程序、图面错误)、施工措施计划审批、工程开工(停工、返工、复工)与完工指示、施工质量签证、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解释与合同争端调解、有限施工变更、合同支付签证、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施工关系协调、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资质审查等各项必需的职责与权限。
4.1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监理工作,保证项目监理机构高效有序运转;负责对项目监理工作分解,指定相关项目监理组(员)对相关项目监理工作负责。
4.2 项目监理机构综合部门应作好文件收发登记、文件、资料、记录管理;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监督、监理人员上岗培训、业务考核、岗位管理、内部协调和对外公共关系处理等项工作。
4.3 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检测监理和监理检测工作。检测监理是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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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检验和测量机构的资质、手段、方法与成果的监理;监理检测是监理单位自身为施工质量与合同支付控制所进行的对照(平行)检测。
4.4 项目各级监理人员直接负责相应工程项目现场的施工准备、资源投入、工序作业、目标实施、合同履行等全过程的跟踪监理和信息(记录)处理;承担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合同支付三项目标控制和合同商务管理等监理业务;负责工程施工控制目标与对策措施的进展跟踪、过程分析与目标调整。
各级监理人员应按《堤防工程各级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履行各自的职责。
五、监 理 工 作 程 序
5.1 工程建设监理的一般程序: (1) 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 以施工承包合同文件为依据,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 按照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
(4) 组织、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预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5) 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和工作总结报告。
5.2 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程序:
(1) 组建项目监理班子,按工程建设内容选聘满足工程建设监理需要的人员,项目监理机构的组建、监理人员的聘用、考核执行《堤防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组建管理规定》(试行)和《堤防工程监理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2) 按《堤防工程监理规划编写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编写项目监理规划。
(3) 熟悉设计文件;备齐与工程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有条件的,可做好检测设备和仪器的配备工作。
(4) 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关键部位和特殊过程并制定相应监理控制办法,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工作记录表格和工程质量控制、支付计量控制样表。
(5) 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人员进场前,应根据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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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结合机构人员组成进行大致分工,制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进行监理工作交底(阐明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监理工作内容,监理控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有关报表的报审要求)。
5.3 原材料控制原则和工作程序:
(1) 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制度,没有经过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准用于工程建设。
(2) 对钢材、水泥等原材料实行施工单位进场检验(查产品合格证、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许可证、批号、代表数量、外观检查等)、抽样试验和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材料不能用于工程建设。 (3) 对石材、砂等“地材”,实行施工单位现场察勘、提出材质报告、并进行复查试验和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制度。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地材”不能用于工程建设。
(4)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原材料采购计划,建立原材料进出台帐。台帐内容至少包括:进货日期、材料来源、进货数量、规格、合格证编号、检验、试验结果、监理认可结果、用途、使用部位等。
(5) 检查施工单位原材料检测试验单位资质是否经过省(市)技术监督部门计量审核认证,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原材料检验单进行审核,签署意见(认可或不认可意见及理由)。
(7) 必要时,对重要的原材料进行见证抽样试验或监理抽样试验。委托试验的,对试验单位提出的报告要检查认可。 5.4 施工质量控制原则和工作程序: 5.4.1 施工质量控制原则:
(1) 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为依据,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实现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2) 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以质量预控为重点。 (3) 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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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施工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4) 严格坚持本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不予签证、下一道工序不得施工的制度。 5.4.2 事前控制:
(1) 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设计交底工作、核转设计文件。
(2) 受项目法人委托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研究确定工程项目划分和工程关键部位,将划分结果上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3) 进行监理交底,明确监理工作的控制方法和要求。
(4) 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内容至少包括:施工布置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等。 (5) 核查开工条件(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措施、计划及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划分等已交底;主要施工设备、机具到位;施工安全、工程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到位;原材料、半成品报验合格;施工组织和人员组合安排完成;风、水、电等必需的辅助生产设备就绪;场地平整、交通、临时设施和准备工作就绪;主要材料供应已落实等),签署开工意见,发布开工令。 (6) 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包括内业资料、外业成果),签署查验意见。 (7) 检查需要定期检定的设备、仪器的检定证明。 (8) 签认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单。 (9) 审查生产性试验的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
5.4.3 事中控制:
(1) 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检查巡视,对施工过程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重点部位和关键控制点进行旁站监理、抽样(平行)检测和控制工序交接;检查施工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并及时纠正施工中不符合要求的问题,签发《监理通知》或《整改通知》等。
(2) 依据设计文件和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及时核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署核定意见。
(3) 根据施工单位隐蔽工程报验单,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测、核查,签署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意见,对合格的准予进人下一道工序施工,对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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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待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复验。对重要的隐蔽工程验收需建设、质监、监理、设计和施工等五方到场签署联合验收意见。
(4)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质量报验单》及资料(包括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抽查、核查,签署质量等级评定意见,做好检查记录。对符合要求的确认质量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待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复验。
5.4.4 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阶段,应按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监理工作程序按《堤防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执行。
5.4.5 施工质量问题处理:
(1)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在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部工程检验过程中解决外,可针对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理。
(2) 对可以通过返修弥补的质量缺陷,应责成施工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必要时报经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认可),批复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应责成施工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部分暂停指令》,并与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研究,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批复施工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4) 监理工程师应将完整的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归档。
(5) 施工中发现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9号令)上报处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报告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6) 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 5.5 工程进度控制原则和程序: 5.5.1 进度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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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 (2)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下,控制工程进度。 (3) 采用动态的控制方法,对工程进行主动控制。 5.5.2 进度控制工作程序:
(1) 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根据工程规模、质量标准、工艺复杂程度、施工现场条件、施工队伍条件、材料供应计划落实情况等,全面分析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工期是否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所需的人力(特殊专业操作人员要求持证上岗)、材料、设备的配置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等问题后,签署审批意见。
(2) 监督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根据检查结果对工程进度进行评价和分析,发现偏离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作出赶工计划进度的安排。 (3) 发现工程进度严重偏离计划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原因分析,召集建设各方研究措施,调整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5.6 工程量计量控制原则和工作程序: 5.6.1 工程量计量原则:
(1) 严格执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量支付方法。
(2) 坚持在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文件的约定不符、未经质量签证合格或有违约的不予审核和计量的原则。
(3) 对有争议的工程量计量,应采取公正、协商的方法确定。 (4) 工程量的审核应在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 5.6.2 工程量签认程序:
(1) 监理工程师应认真记录所监理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必要时,进行测量核实。
(2) 根据工程量核实记录,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月完成工程量报审表》核实签认。
(3) 对某些特定的分部工程的计量方法由监理、建设和施工单位协商约定。
(4) 对一些不可预见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施工单位如实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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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合同管理原则和程序: (1) 合同管理原则: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预先分析;调查的方法,经常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和施工中的问题,及时通过《监理通知》督促和纠正施工单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和提前向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发出预示,防止偏离合同约定事件的发生。
(2) 合同管理程序:
根据设计变更、工期延期、费用索赔、合同争议和违约事件处理管理程序的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应记录:(要求每一项活动都有记录)、收集详细资料,依据上述事件的事实审核、评估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洽商费用申报表》、《工程延期申请表》、《费用索赔申请表》和合同一方或双方提交的《解决合同争议申请》和《违约申诉报告》等,对上述事件做出公正处理。
(3) 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工程暂停的管理,若由于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协同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好因工程暂停诱发的各类问题。
(4) 要加强对工程分包合同的控制与管理。
5.8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程序应遵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程序》执行。
第二节 堤防工程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一、目 的
为有利于堤防工程施工测量的实施和规范测量监理活动,依据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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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合同、设计文件以及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范 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施工测量工作的实施和监理工作。
三、职 责
3.1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堤防工程中的施工测量监理。 3.2 项目监理工程师协助总监,负责组织实施施工测量的监理。 3.3 测量监理工程师是堤防工程测量专业监理技术责任人,对测量的方案和现场实施进行控制,对测量的成果(报告及现场标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测量方法和成果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测量成果的验收工作等。
3.4 监理员在项目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下,协助测量监理工程师对测量工作进行监理,对测量现场的控制网(站)、测量成果的标识(标桩、标点)等设施的保护和使用实施监理,参与有关测量成果的验收工作。
四、测量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4.1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测量前的准备。
(1) 人员准备。施工单位的测量人员必须具有测绘工作的技术资质和相关工程的测量经验。施测前必须将有关人员的资质、职称、本专业工作的简历列表报监理审查。
(2) 测量设备。施工单位必须备好适应本工程的测量设备。施测前必须把测量设备配置情况列表报监理审查(主要包括名称、数量、性能、精度、检校情况等),监理应到现场实地核验。
(3) 根据设计图纸资料及现场查勘资料,确认工程所应用的平面、高程控制网和控制导线、基准点(桩)的位置和状况,拟定施测方案,作出设计(含方案图)。在施测前应将有关情况编入工程测量技术说明书(包括控制网、施测方案、施测要点、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等)。
4.2 施工单位在准备施测前7d,应将包括4.1条所列各项内容及开工申请报告一式四份报监理部。
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报告材料,并到现场核实实际准备情况,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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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内回复审签。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及“修改后重新报送”3种。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施工单位在收到审签意见单后即可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将根据施工单位实际准备工作情况,认为已具备开工条件后,将在接到申请3d内签发开工许可证。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五、测 量 过 程 监 理 控 制
5.1 施工平面控制测量技术要求:
(1) 平面控制测量系统应尽量布设成闭合导线,通视条件不好、难以形成闭合环的,可布设成复测支导线。导线测量的精度应不低于测量规范中二级导线的精度。
(2) 导线点应设在通视良好、地基稳固、易于保存的地方,最好是埋置混凝土桩,并有点位中心标志和科学编号。
(3) 导线点间距以200—300m为宜。当施工单位不拥有测距仪或全站仪时,导线点间距不应大于l00m。
(4) 一般情况下,导线闭合差可通过简易平差处理。 5.2 施工高程控制测量技术要求:
(1) 施工高程控制点,应按四等水准测量精度要求,以直接水准测量方法测定。
(2) 水准测量线路应布设成闭合环,或进行往返观测。
(3) 水准点位应设在地基牢固和易于保存的地方。能利用导线点同时作为水准点的,应尽量利用导线点,以方便使用。 (4) 高程闭合差可采用简易平差方法处理。
5.3 施工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测量成果,必须报监理部审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应保护好所有测量控制点。如发现控制点遭受破坏,应立即书面向监理部报告,并根据施工需要,按测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方案局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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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整体重建。恢复或重建的控制测量成果同样须报监理批准。 5.4 施工放样测量:
(1) 工程施工放样测量工作必须以监理批准的导线点、水准点为基准。凡不是以监理批准的控制点为基准所进行的测量工作及其成果资料,均视为无效。
(2) 施工单位任何测量数据都必须通过校核条件(如正倒镜读数、变动仪器高读数、移动尺子读数、复测、验算、对算等)进行自我校核。凡未经自我校核的测量、计算数据均视为无效。 (3) 施工放样测量精度要求:
1) 堤防工程基线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平面位置允许误差30~土50mm,高程允许误差土30mm。
2)堤防断面放样、立模、填筑轮廓,宜根据不同堤型相隔一定距离设立样架,其测点相对设计的限值误差,平面为土50mm,高程为±30mm,堤轴线点为土30mm。高程负值不得连续出现,并不得超过总测点的30%。
(4) 每个单元工程的放样测量数据,必须及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认证。 5.5 工程计量测量:
(1) 挖、填方类的工程测量控制断面应根据工程性质及地形特点,选择设计图纸有明确标识的点、线、面作为基本控制,在此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加密)控制断面,并按测量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确定方案. (2) 各种工程量的测量报告必须包括原始状态图和施工后的状态图。施工前后的测量必须是相同的控制网站和相同的控制断面。
(3) 上报的测量结果必须包括必要的、明确的计算式和结果。要图、式对应。
(4) 各种计量测量的结果必须与“工程量核算与支付申请”同时上报监理部,监理部将在认真核实后才能予以签批。 5.6 工程竣工测量:
(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立即进行工程测量,测定竣工结构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对于水下抛石工程,则须进行水下抛石区域的地形测量或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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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面测量。
(2) 工程竣工测量的精度,应不低于工程施工放样测量的精度。 (3) 对于在施工图中平面位置以坐标表示的结构物,如浆砌石脚槽、浆砌石封顶、挡土墙等,在竣工图中其折点、端点位置必须以坐标表示(不能单纯以长度表示)。
(4) 工程竣工测量图纸、资料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认证。
六、测 量 质 量 控 制
6.1 施工测量工作必须实行测量工作申报制度,做到正式测量过程公开。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旁站监理,必要时应进行监理检测,并做好监理检测记录。
6.2 测量监理工程师应随时检查现场确定的测量基点,(点或桩)的状态,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设置保护标志并要求施工单位复测。
6.3 施工单位的基准线复核测量资料、施工控制测量成果资料、水下测量资料及工程竣工测量资料应报测量监理工程师和监理部审核或认证。
6.4 工程放样测量资料和日常施工检测资料应报测量监理工程师认证。
第三节 堤防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一、目 的
为规范堤防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以及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本细则。
二、范 围
本细则适用于土方填筑工程、堤身及堤基基础工程、混凝土工程、堤身防护工程、堤脚防护工程、砌石工程、堤顶路面、上堤路工程等堤防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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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材料质量监理。
三、监 理 职 责
3.1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堤防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 3.2 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堤防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检验与签证。 3.3 监理员协助实施堤防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工作,并进行预检和预签证。
3.4 检测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对堤防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抽检工作。
四、施 工 单 位 的 责 任
4.1 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建筑材料的采购合同、出厂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水泥等材料的28d龄期强度必须在龄期到时后4d内补报)。
4.2 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建立检测试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土工合成材料、钢筋、砂石骨料、石料、土料等建筑材料和用于工程施工的水泥砂浆,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件和水泥土等半成品或成品材料(统称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取样试验,并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和监理文件的有关要求将试验成果的原始报告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查和核备。
4.3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监理合同规定或项目法人要求对工程各项材料进行抽检试验。施工单位应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提供监理抽检试验用的各种材料和试件,必要时将现场试验室提供给监理工程师使用和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项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取样和试验过程提供方便。
4.4 施工单位计划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14d提出申请报告,报送项目监理部批准。报告须附有代用材料的供货情况说明、出厂合格证、出厂和自检试验报告。项目监理部在认定其不影响工程施工质量、且与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协商并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后才可批准予以采用。
4.5 施工单位应对提供使用的所有建筑材料负全部责任。一旦发现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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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和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运离工地,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合同责任。
4.6 施工单位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的质量自检试验和办理试验室计量认证而造成堤防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延误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五、申 报 签 证 程 序
5.1 建筑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应按承建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将拟选择的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使用计划,一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与生产厂家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采购合同或协议以便核查,并确保整个工程施工货源的统一和材料性能的稳定。
5.2 在建筑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自检检测试验,并按附表格式向项目监理部报送《进场材料报验单》。
5.3 钢筋的机械性能试验如有某个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还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即为不合格。
5.4 《进场材料报验单》按一式四份报送。项目监理部在接到申报后7d内完成认证检查,并在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项目监理部完成认证手续后,返回施工单位质检部门两份,以作为单位、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施工基础资料和质量评定依据和以后验收时的备查资料。
5.5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情况可随时进行抽检。抽检数量按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10%以内控制。
六、质 量 检 验 程 序
6.1 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与型材:
(1) 钢筋与型材,生产厂家应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每批应有出厂日期、生产合格证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 钢筋在使用前,按同品种、同等级、同一截面尺寸、同炉号、同厂家生产每60t为一批(不足60t的按一批对待)验收,每批至少取样一组。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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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试验和冷弯试验。
(3) 钢筋的焊接方法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使用的不同品种、钢号、直径的钢筋之间焊接均需至少进行一组焊接强度试验(3根)和进行焊接缝外观检查。
(4) 钢筋的代换必须符合合同文件、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5) 钢号不明的钢材,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使用。对钢号不明的钢筋进行试验.,其抽样组数不得少于6组。
6.2 水泥:
(1) 水泥的生产厂家应具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运至施工工地的每个批号的水泥,均需有出厂合格证(含出厂日期)和厂家的质量检验报告单(28d强度可补报)。
(2) 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自检试验。按同厂家、同品质、同编号、同生产日期,每200t一批(不足200t的按一批对待)验收,每批至少取样一次,做强度(3d、28d)、安定性、凝结时间和细度试验。
监理工程师若发现有与规范要求不符合的水泥,则要求施工单位从工地运走。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时,应做复检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6.3 砂、石骨料:
砂、石骨料的品质应满足施工承建合同中技术规范、设计要求。施工单位按每500m3取一组砂样和一组碎石或卵石样进行自检试验,自检试验项目按砂石骨料质量评定表的要求进行。
6.4 砌体石料:
施工单位应定期定量对石料的尺寸、强度、软化系数和比重进行自检试验。对砌体用石,还必须要求石块重量不小于50kg,且有一面的表面比较平整。
6.5 土料:
在土料场选定前必须取样,对土料的比重、天然容重、颗粒级配、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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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水率等物理力学特性进行试验,土料场其贮量和土质必须符合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可使用。土料填筑前需进行土料碾压试验。碾压后的土料应进行干密度和含水率试验,按100~150 m3进行一组土样自检试验。
6.6 堤防工程配制水泥浆、水泥砂浆、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等所用的水必须符合JGJ一63—89《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
6.7 外加剂
(1) 外加剂生产厂家应具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等,每批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使用说明。
(2) 当储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重新进行质量检验鉴定。为此,施工单位每2个月必须提交一次生产合格证,以证明其材料特性与原来的相同。
(3) 外加剂用量应根据配合比的试验及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使用。
6.8 水泥浆、水泥砂浆、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体等的配合比和强度等级以及泥浆的配合比必须符合施工承建合同中技术规范的要求,水泥浆的浆液比重在每次配制浆液时均需至少测一次,水泥砂浆、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等按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拌和料每l00 m3进行一组(3个试件)混凝土强度自检试验。混凝土预制件成品应按l00 m3进行一组(3个样)自检强度试验。不足l00 m3的也应取一组(3个试件)进行混凝土强度自试验。
6.9 土工合成材料:
土工合成材料的生产厂家应具备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每批均应有出厂日期、生产合格证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施工单位自检试验样品应不小于1延长米或者2 m2,且取样试验在长度和宽度两个方向上均应距样品边缘不小于10cm,自检数量按批号进行。土工合成材料的粘接应按1000 m2取一试样进行拉伸试验和对全部焊缝进行检漏。
七、材料的运输、储存与管理
7.1 运至施工工地的钢筋及型材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立牌标识、不得混杂。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应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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锈蚀和污染。钢筋宜堆置仓库(棚)内,露天堆置时应垫高并加遮盖。
7.2 水泥、外加剂:
(1) 水泥、外加剂等的运输从厂家或其他转运站将材料运至工地需要有良好密封设施的运输设备,要确保材料在运到施工工地时不受潮和不受其他杂物污染。
(2) 不同品种、标号及厂家的水泥、外加剂等应分别贮存,不得混杂。水泥、外加剂等运到施工工地后应立刻存放在干燥、密闭、具有良好排水和通风的地方,以免受潮。堆放地点应设防潮层,距地面和边墙至少30cm,水泥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包。
7.3 为了保证使用的水泥、外加剂等有良好的质量,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上应:
(1) 先用存放时间较长的水泥与外加剂等材料。
(2) 袋装水泥贮运期超过3个月、外加剂等贮运期超过6个月的,不得再用于主体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除非有实验证明其质量仍然可靠,并于事先获得项目监理部批准。
(3) 袋装水泥、外加剂等应在厂家装袋,任何破损的袋装水泥、外加剂等材料应废弃。
(4) 在拌和楼(站),水泥、外加剂等材料应分别存放,不同品种及不同厂家材料应分开存放,且应留出运输通道,并以相同的方式称量送进拌和机。
7.4 粗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粗骨料的贮存应不使其破碎、污染和离析。
(2) 堆存骨料的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不同粒径级配的骨料必须分别堆存并设置隔离设施,严禁相互混杂,并应留出运输通道。
(3) 不允许任何不当设备在粗骨料堆上操作。 7.5 细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存贮期无异物侵入,在贮存料堆上无任何不当设备操作或置于其上。
(2) 应避免离析、污染,并具备规定的脱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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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细骨料堆存的活容积应满足施工期间对合格料的需要,并留出运输通道。
7.6 混凝土预制体在运输中要防止碰掉边角和断裂,卸车时要小心轻放,防止油渍等污物污染混凝土预制件的表面。
7.7 土料的备用贮存必须有防雨措施且场地排水设施良好。
八、其 他
8.1 混凝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砂石料和止水材料以及金属材料等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频率及控制标准等均应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设计技术要求、有关规程规范,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
8.2 监理工程师为材料检验所进行的批准、审核、检查与认证等,并不能减免工程施工单位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附件:进场材料报验单(略)(式样见施工监理表格)。
第四节 堤防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一、目 的
为控制被监工程的施工质量,规范监理对施工单位自检检测试验的质量控制工作和监理工程师的抽检检测试验工作,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以国家或部颁现行有关施工技术、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工程试验等方面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范 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工作。
三、监 理 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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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项目监理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自检检测试验工作进行监理,并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试验。其职责分述如下:
(1) 负责检查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测与评定标准以及验收规程的要求。
(2) 负责不定期地检查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室,核查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仪器仪表的检定和计量检验证明。
(3) 负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检与试验工作,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报告、检验报告和质检资料、抽查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检测成果、并对施工单位的检测成果进行抽样检测复核。
(4) 负责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照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的审定方案对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及在检测监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5) 负责对工程质量的抽样试验,并据抽样试验成果提出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3.2 项目监理部的检测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合同中授予的职责和权限,充分运用检测技术和技能有效地开展工作,行使工程质量检测监理权与工程质量签证权,其职责:
(1) 审查和批准承建单位对外委托的检测单位。
(2) 对违反检测和试验操作规程的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发出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停止试验工作等指令予以纠正,直至报告项目监理部向施工单位提出撤换此类作业人员的要求。
(3) 在认为施工单位提出的质检资料及测试成果不充分或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作出补充、解释、直至返工。
(4) 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检监理工作,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抽样检查,调阅施工单位的检测原始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时,施工单位应支持和配合。
(5) 在工程质量检验中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试验设备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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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的配置
(1) 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必须满足合同文件和规范规程要求的检测手段和资质。
它可以是施工单位自己的试验室,也可以是施工单位委托并报项目监理部认可的具有相应工程检测手段和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
(2) 所有从事质检的人员均需经过培训和具备相应资质。
(3) 施工承建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其检测试验室的建立与设置计划一式四份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检测试验室设置计划。
2) 检测试验室的资质文件(包括资格证书、承担业务范围及计量认证文件待的复印件)。
3) 检测试验室主要人员配备情况。
4) 检测试验室仪器设备清单,仪器仪表的率定及检验合格证。 5) 各类检测、试验记录表和报表的式样。
6)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监理部根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
(4) 工程施工过程中,检测试验室发生变更时,施工承建单位应提前7d,将检测试验室变化的计划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批。
4.2 施工单位的检测与试验工作: 4.2.1 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的工作:
(1) 进场原材料质量预控。对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土石料场等按要求进行检验,并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提出检验报告送项目监理部审核,以避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2) 施工准备阶段试验。包括合同文件规定的材料级配、配合比试验、作业工艺试验、施工参数试验,通过试验提出用于实施的作业参数与控制措施报项目监理部审批。
(3)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按有关技术要求、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以及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标准,进行取样检验。检验不合格的部位,应经施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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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或返工后补检,直至合格为止。
(4) 检测资料记录与整理。收集和分析各项检查、测试和检验原始记录,提供工程验收所必需的有关检测资料。
4.2.2 施工过程的检验工作:
(1) 单元工程或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和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进行自检,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应提供必须的检测数据。
(2) 施工单位报请监理工程师检验和签证,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送有关资料。
(3) 项目监理部在接到施工单位报验申请后,将尽快前往现场进行抽查或抽验。如果超过24h监理工程师仍未到达现场、或未提出任何异议,施工单位可认为监理工程师已承认报检结果。
(4) 如果监理工程师经审核报验表报和有关资料、或经现场检查确认不合格的部分,由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或返工,然后重新履行上述程序直至得到合格签证为止。
五、监理机构的检测试验
5.1 项目监理部根据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水泥、钢材、型材、土料、外加剂、砂石骨料、护坡(岸)用石料等]进行抽样试验、检验。
5.2 混凝土的抽样检验,试验项目一般有:坍落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抗渗等。
5.3 对土石方填筑工程,抽检压实后的干密度和含水量(或含水率)。 5.4 必要时,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验证试验、混凝土芯样试验、水泥搅拌桩工程中水泥浆掺入量试验等。
5.5 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设备,施工单位检测试验人员应予协助。
六、其 他
6.1 建筑材料和工程项目的检测内容、技术要求及检查频率,按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监理实施细则以及质量评定和验收、检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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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施工单位应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估计到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测、审核的合理与必须的时间。如果因施工单位拖期或报检不合格造成相应工程项目开工(仓)的延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6.3 施工单位的所有报验表报(报告),均一式四份。所有检测试验计划、试验成果、检验报告和质检资料等在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批前,均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监理工程师复检合格,完成所有签署手续后及时返回施工单位两份,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按分部、单位工程分类整理归档,作为基本资料和验收依据,供以后分部工程验收、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备查。
6.4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检测、抽查和复验,以及对施工单位检测、试验成果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与义务。
6.5 施工单位对检测监理工程师的复检结果或签证意见有异议时,可于收到书面意见后的7d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确认或要求变更的申请。如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意见有异议,可于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确认意见后的7d内向项目法人申请复查或复检,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6.6 施工单位为工程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及其发生的一切费用均按施工承建合同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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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堤防工程合同计量与支付监理实施细则 一、目 的
为促使合同投资目标得到有效控制,规范合同计量与支付程序,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编制本实施细则。
二、适 用 范 围
2.1 堤防工程中的土(石)方开挖和填筑工程、堤身及清基工程、混凝土工程、堤身防护工程、上堤路工程、堤顶路面工程项目等堤防工程。
2.2 监理项目范围内的其他土建工程项目以及按施工承建合同规定必须列入支付的其他工作项目。
2.3 合同计量与支付签证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进行。
三、监 理 职 责
3.1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合同工程总投资控制,负责组织实施本工程合同支付,并最终签发合同工程支付签证单。
3.2 相关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量,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支付申请。
3.4 监理员负责预审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量和协助相关项目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量计量复核。
四、合同工程计量及支付依据
4.1 工程施工承建合同及其他有效的合同组成文件。
4.2 经项目监理部或其授权项目监理部签发的工程施工详图、技术要求、设计变更其他有效设计文件。
4.3 国家及部门颁发的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中关于工程量计量的规定。
4.4 经项目法人或项目监理部确认并有文字依据的有关工程量度量与量测图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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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只有按有效设计文件施工完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度量支付,并按合同规定程序和监理文件要求进行的已完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才能列入支付计量与合同支付申报。
4.6 工程质量的认证,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技术规范、SLDJ249.1—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水工建筑工程)》(试行)、SLl76—1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和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等进行。
五、工程项目计量与支付控制
5.1 土石方开挖工程:
(1) 场地清理,包括清理物运输和堆放以及为环境保护所进行的施工准备与辅助工程等的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只计工程量但不单独进行支付。
(2) 利用开挖料作永久或临时工程填筑材料,其开挖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3) 开挖料的运输、堆放、弃渣处理以及为防止弃渣坍塌、冲刷防护等所有施工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的单价中,只计工程量但不另外进行支付。
(4) 因工程施工所需要,或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必须设置的为施工服务的临时性排水、水、供电、供风等附属工程及其运行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不另外进行支付计量。
(5) 保护层开挖、建基面处理与整修以及为维护其开挖边坡而进行的加固、临时支护工程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的单价中,只计工程量但不另进行支付。
(6) 在施工期间,直至最终通过合同完(竣)工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线发生滑坡或塌方,施工单位应对堆渣进行清除并对边坡进行处理。如果产生这类滑坡、塌方的原因不是由于施工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的,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可进行计量与支付。
(7) 按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超挖、超填量及其施工附加工程所增加的费用已包括在相应项目的单价中,只计工程量但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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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土石方开挖工程项目按开挖自然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量(m3)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5.2 铲草清基工程:
(1) 铲草清基,包括铲草皮、植被清理、清理物堆放以及为环境保护所进行的施工准备与辅助工程等的费用,已包括在相应铲草清基项目单价中,只计工程量但不单独进行支付。
(3) 铲草清基渣方弃运:渣方的运输、堆放、弃渣处理以及为防止弃渣坍塌、冲刷防护等所有施工费用,已包括在相应铲草清基渣方弃运项目的单价中,只计工程量但不另外进行支付。
(4) 因工程施工所需要,或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必须设置的为施工服务的临时性排水、水、供电、供风等附属工程及其运行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不另外进行支付计量。
(5) 清基面处理与整修以及为维护其清基边坡而进行的加固、临时支护工程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相应铲草清基项目的单价中,只计工程量但不另进行支付。
(6) 在施工期间,直至最终通过合同完(竣)工验收,如果沿清基边坡线发生滑坡或塌方,施工单位应对堆渣进行清除并对边坡进行处理。如果产生这类滑坡、塌方的原因不是由于施工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的,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可进行计量与支付。
(7) 按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施工的超挖、超填量及其施工附加工程所增加的费用已包括在相应项目的单价中,只计工程量但不另行支付。
(8) 铲草清基工程项目按铲草清基面积平方米(m2)为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量(m2)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9) 铲草清基渣方弃运工程项目按渣方自然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量(m3)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5.3 土方、砂方填筑工程:
(1) 填筑料的开采、加工、装卸、运输、中转、填筑、压实、坡面形象,以及为施工进行必要的施工准备,现场生产性试验、质量检验和施工测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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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作业的人工、设备和材料等费用,已包括在工程各部位的土方、砂方填筑单价中,不另进行支付与计量。
(2) 施工过程中,根据项目监理部规定和要求,在料场、料仓、填筑现场半途运输料车中取样试验,以及监理检查(如临时的施工、挖坑取样等)全部作业所需的人工、设备和材料等费用,已包括在土方、砂方填筑的单价中,不另行支付计量。
(3)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土方、砂方填筑需预留沉陷量而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各部位的土方、砂方填筑单价中,只计量但不另行支付。
(4) 经施工单位质检人员或监理工程师检查不合格而指令予以舍弃或返工挖除的不合格填筑不予进行计量。
(5) 土方、砂方填筑料场开挖或开采结束后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或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的料场清理的费用,已包括在土方、砂方填筑的单价中,不另行支付计量:
(6) 土方、砂方填筑按达到质量检验标准的压实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量(m3)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5.4 混凝土工程:
(1) 混凝土浇筑所必须的模板及其支撑件的制作、安装、涂刷、拆除、维修,以及为立模和混凝土浇筑全部工序所必须的所有人工、材料、设备、辅助作业与施工准备等全部费用,已包括在混凝土单价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2) 钢筋的支付计量以吨为单位,按施工详图(钢筋表)或设计修改的最后确定钢筋用量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重量吨(t)与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施工详图(钢筋表)中所列数量已计入搭接和加工损耗等施工充裕量。各种钢筋分别按本合同工程量报价单中单价进行支付。`
(3) 伸缩缝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规定,或按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修正面积以平方米(m2)为单位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面积(m2)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4) 混凝土浇筑计量(除混凝土路面、路缘石外)根据施工详图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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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建筑物或构件体积按不同部位和设计标号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方量(m3)与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的两位小数。凡面积大于0.05m2或体积大于0.1m3的埋设件和孔洞等所占的体积应予以从计量工程量扣除。
(5) 混凝土原材料贮存、配合比选定、拌和、运输、浇筑、修补、修饰、保护、养护,必须的温控、试验与质量检测等所有施工作业所需的全部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用,以及所有的辅助作业费用,已包括在相应部位混凝土的单价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6) 施工单位为施工需要而增加的混凝土工程量,或因施工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造成的超挖所增加的回填工程量,只计量但均不另进行支付。
(7) 混凝土工程按浇筑完成的有效工程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计量方量(m3)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混凝土路面按浇筑完成的有效工程量以平方米(m2)为单位计量,计量方量(m2)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5.5 草皮护坡、腐植土、干砌石、垫层、:
(1) 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的结构尺寸,以立方米(m3)或平方米(m2)为单位进行计量与支付,计量工程量(m2或m3)和支付金额(元)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2) 该项目的单价已包括施工准备、材料购买、砌筑(铺设)、养护、修饰、质量检测及其辅助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一切费用。
六、合同支付工程量计量的量测控制
6.1 本工程最终按施工图纸及有效的变更进行验收。施工单位申报支付结算的工程量,应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符合支付计量要求的已完工程量,按合同工程量报价单中的支付分类单价,按单位、分部、单元工程分类进行量测与度量。
6.2 施工单位对某项工程(或部位)进行支付工程量量测时,应在量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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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项目监理部递交验收量测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名称及编号,量测方法和实施措施,经项目监理部审查同意后,即可进行工程量量测工作。项目监理部届时将派出监理测量或计量工程师参加和监督量测工作的进行。
6.3 监理工程师要求对收方工程任何部位进行补充或对照量测时,施工单位应立即派出代表和测量人员按要求进行测量,并及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测量成果资料。
如果施工单位未按指定时间和要求派出上述代表和测量人员,则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量测成果被视为对该部分工程合同支付工程量的正确量测,除非施工单位在被告知量测成果后3d内,向项目监理部提出书面复查、复测申请,并被总监理工程师接受。
6.4 土方、砂方开挖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对该区域的地形进行复测。监理部将派出监理测量或计量工程师参加和监督测量工作的进行,测量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测量成果及时报项目监理部,以便项目监理部进行复核。
土方、砂方开挖的合同支付工程量,按施工详图或经设计调整最终确认的开挖线(或坡面线),以自然方量(m3)为单位进行量测和计量。
6.5 土方、砂方填筑支付工程量,应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随着进度根据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按不同高程、不同部位、不同土料的填筑面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及自然沉陷后的压实方进行量测。记录和绘制草图计算,并将测量成果报项目监理部核备,并以土方填筑完成后的测量计算方量(按设计的建筑物轮廓线尺寸)为准。
6.6 所有为合同支付所进行的量测与度量(包括计算书、测图等)成果,都必须事先报经项目监理部认可。
6.7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合同支付计量以有效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已完工工程项目的构筑物边线,按净值计量与度量。
6.8 计量精度:所有计量的数据最多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七、合同支付申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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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项目监理部只承认工程施工中的合格的工程量,并据此以合同工程量报价单分类、分项进行支付计量结算。
7.2 施工单位应于当月25日前,向项目监理部递交合同支付结算申请报告(或报表)。
7.3 项目监理部只接受符合下述条件的工程量合同支付申报: (1) 当月完成,或当月以前完成尚未进行支付结算的。
(2) 属于监理范围,工程施工承建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支付结算的。 (3) 有相应的开工指令、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属于某分部或单位工程最后一个单元工程者,尚必须同时具备该分部或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完整的监理认证文件的。
(4) 有监理确认签证的合同索赔支付。
7.4 施工单位向监理部递交的合同支付申报(或报表),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请支付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名称及其编码。
(2) 施工作业时段及设计文件文图号。
(3) 申请支付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停(返)工或违规警告记录,以及施工过程处理说明。
(4) 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支付工程量确认签证。
(5) 必须进行施工地质测绘(或编录)工作的工程项目,还必须同时提供地质测绘(或编录)工作已经完成的认证记录。
7.5 如果因为施工单位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引起合同支付审签的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7.6 项目监理部对施工单位递交的合同支付申请的签证意见,包括下述3种:
(1) 全部申报工程量准予结算。 (2) 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暂缓结算。 (3) 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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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对于暂缓结算或不予结算的工程量,在接到项目监理部的审签意见后的7d内,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可书面提请总监理工程师重新予以确认,也可在下次支付申报中再次申报。
附件:合同支付常用表报、表式(略)(式样见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
第六节 堤防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实施细则 一、目 的
为保证堤防工程施工进度和合同工期目标得到有效控制,促使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范 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监理工作。
三、监 理 职 责
3.1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工作的实施,负责合同工程项目进度总目标的控制。
3.2 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相关项目的施工进度控制。
四、施工进度计划的申报
4.1 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工期、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现场自然条件及施工水平,完成施工组织设计,于开工前14d将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报送项目监理部批准。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合同工程项目概述。 (2) 施工管理组织与机构。 (3) 施工总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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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同工程项目控制性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分月施工横道进度图,关键路线网络进度图,施工强度分析及其说明)。
(5) 主要工程项目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措施。
(6) 分月主要施工设备、材料、劳动力等施工资源投人计划。 (7) 建材供应计划。
(8) 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与控制措施。 (9) 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作业规程。 (10) 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4.2 各单项(单位、分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单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要求的内容向项目监理部报送单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当单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作具体要求时,该施工措施计划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于该项目工程开工前14d送达项目监理部:
(1) 单项工程概述。
(2) 施工组织与管理机构设置。 (3) 施工布置。 (4) 施工进度实施计划。 (5) 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措施。
(6) 主要施工设备、材料、劳动力等施工资源配置计划。 (7) 合同支付资金计划。 (8) 建材供应计划。 (9) 质量控制措施。
(10) 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措施。
4.3 合同工程项目控制性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单项(单位、分部)工程施工进度实施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采用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台时生产定额指标。 (2) 重要工序或控制工序作业循环时间分析。
(3) 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包括:分部工程项目,合同报价工程量,累计已完工程量,作业计划完成工程量以及主要分部工程分月施工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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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键路线网络进度分析。 (5) 控制性施工进度形象示意图。 (6) 永久工程设备的安装、交货时间安排。 (7) 主要材料消耗定额指标。
(8) 施工资源(机械设备、分技术工种劳力、主要材料)配置。 (9) 施工进度计划控制措施。
4.4 施工单位必须报送批准的文件连同意见单均一式四份,其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项目监理部将在报送文件送达后的7d内完成审阅并退回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和“修改后重新报送”3种。
4.5 施工措施计划将被作为施工单位申请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许可证的审批依据之一。
4.6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因此造成的施工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4.7 对于必须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批的进度计划报告,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项目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五、施工进度控制
5.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以报经批准的合同工程项目控制性施工总进度计划为依据,向项目监理部报送年、季、月施工实施进度计划。
5.2 施工单位必须在每月开始前14d将下月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报项目监理部批准。
进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包括临建工程在内的计划按期完成的施工进度、工程形象和工程量。 (2) 主要物资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粉煤灰等)计划耗用量。 (3) 各类主要施工设备投入计划。
(4) 施工现场各类人员数量和下期劳动力安排计划。 (5) 材料设备的定货、交货和使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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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累计合同价款结算情况以及下期预计完成的合同支付额。 (7)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3 施工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做好施工准备,合理安排资源投入,做到安全生产、均衡生产、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5.4 由于各种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原因,致使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在执行中必须进行实质性修改,施工单位应提出修改的详细说明,并须在修改计划实施的前7d提出修改的进度计划报送项目监理部批准。
必须时,项目监理部也可以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修改指示,由施工单位调整实施进度计划,报项目监理部批准。
5.5 由于施工单位的责任或原因,施工进度发生严重拖延,致使工程进展可能影响到合同工期目标的按期实现,或项目法人为提前实现合同工期目标而要求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项目监理部将根据施工合同规定发出要求施工单位加速赶工的指令,施工单位应予以执行并作出调整安排。
5.6 因加速赶工所增加的费用,属于施工单位合同责任与风险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项目法人责任、风险与要求的,因加速赶工所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申报,项目监理部审核并经项目法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支付。
5.7 施工单位未能执行项目监理部发出的加速赶工指令,或因执行不力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5.8 施工单位必须于次月7d前,向项目监理部递交当月施工进度实施报告,报告中应附有适当的文字说明、形象进度示意图和图片。
实施报告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1) 监理项目范围内完成的分部工程(包括临建工程)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
(2) 主要物资材料的实际进货、消耗和储存情况。
(3)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情况,以及现有施工机械设备维护和使用情况。
(4) 施工现场各类人员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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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已完成工程的形象进度。
(6) 记述已经延误或可能延误施工进度的影响因素和克服这些因素以重新达到原计划进度所采取的措施。
(7) 水文、气象等资料。
(8) 记述意外事故,如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停工及复工等情况。 (9) 其他必须申报说明的事项。
六、合同工期管理
6.1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均不能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项目法人也不为此而给予费用补偿:
(1) 由于施工单位失误或违规、违约引起的,或因此而被项目监理部指令的暂停施工。
(2) 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3) 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或因此而被项目监理部指令的暂停施工。
(4) 施工单位未得到项目监理部批准的擅自停工。 (5) 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6.2 工程施工暂停后,施工单位在妥善保护、照管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创造早日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项目监理部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复工通知,施工单位应在复工通知送达的2d内复工。
6.3 在施工过程中,若造成工期延误,属于项目法人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项目法人和项目监理部。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7d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一份详情报告,详细申述发生工期延误事件的细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此后的3d内,施工单位可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文件要求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提交项目监理部审批。
若施工单位未能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时限要求,向项目监理部提出顺延合同工期申报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6.4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施工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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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或减轻施工单位对合同工期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节 堤防工程变更监理实施细则
一、目 的
为规范堤防工程工程变更监理工作,使工程变更监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本实施细则。
二、范 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监理范围内堤防工程的工程变更监理工作。
三、监 理 职 责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变更审查,签署合同文件授权范围内的一切工程变更指令。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完成工程变更监理具体工作。
四、工程变更条件与内容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是指因设计条件、施工现场条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或项目法人与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为实现合同目标而对设计文件或施工状态所作出的变更与修改。
4.1 监理机构仅接受下列工程变更批示、通知或建议: (1) 执行项目法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示。
(2) 设计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变化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或设计修改通知。
(3)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或施工状态发生变化,依照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提出的施工变更建议。
4.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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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工程师指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1) 增加或减少合同所包括的工作的数量。 (2) 省略合同工作或工程项目。
(3) 改变任何合同工程或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 改变部分工程的高程、基线、位置和尺寸。 (5) 进行工程完工所必要的附加工作。 (6) 改动部分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五、工程变更处理程序与要求
5.1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5.2 监理机构在接受设计单位的设计修改通知或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建议后,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1) 对变更项目设计的可行性与可靠性进行技术审查。 (2) 对变更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经济性进行审查。
(3) 对变更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对合同工期的影响进行审查。 5.3 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根据项目法人授权,批准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设计变更文件和必要的附件等内容。
5.4 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审查时遵循的基本原则: (1) 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 (2) 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靠,安全可靠。
(3) 工程变更有利于施工实施,不至于因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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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经济合理,不至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5) 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至于因此而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延迟。
5.5 施工单位接受监理机构的工程变更指令后,应考虑下列两种情况: (1) 如果这种变更不符合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或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施工单位可以提出签订补充协议与合理补偿、或提出拒绝执行的要求。
(2) 如果这种变更超出施工单位所具备的施工手段与能力,或将导致施工单位造成额外费用与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可提出理由,申报项目法人或监理机构重新审议,或在执行期间提出施工索赔申报。
5.6 工程变更的申报、联系、要求、审查、批准、发出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
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审查、批准权限及审批程序,还应同时受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和项目法人授权的约束,并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进行。
5.7 只要工程变更指令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发出的,则这类变更不解除或减轻合同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与责任。
六、工程变更的申报内容与要求
6.1 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 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 变更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变更后的合同价,以及引起对施工项目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总额)。
(4) 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5) 为对工程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而向监理机构与项目法人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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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设计单位向项目法人提交的工程变更建议书的内容与要求,项目法人或勘察设计合同未另行规定的,参照7.1条内容要求执行。
6.3 工程变更指令、通知与建议,均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项目法人与监理机构能对变更要求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施工单位能进行必须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1) 设计修改通知应在施工实施前l0d提出。
(2) 在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但施工单位或变更发布单位仍应及时补办有关申报和批准手续。
七、工程变更的合同支付
7.1 工程变更支付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除非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按下列要求执行。
(1) 工程项目相同的,按合同报价单中已有单价或合价执行。 (2) 合同报价单中没有适用单价或合价的,引用合同报价中类似的单价或合价修正调整后执行。
(3) 合同报价单中的单价没有适用单价或无类似的单价或合价时,按合同文件或招标文件相应的条款规定计算执行。
7.2 工程变更的支付方式与价格确定后,随工程变更实施列入月工程款支付。
7.3 如果工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施工单位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所导致,则为执行工程变更所发生的与工期延误的合同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7.4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宙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7.5 因工程变更导致合同索赔的,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堤防工程合同索赔监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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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堤防工程合同索赔监理实施细则
一、目 的
为规范合同索赔监理工作,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行政法规文件规定编制本实施细则。
二、范 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合同索赔监理工作。
三、监 理 职 责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和组织处理索赔事宜,签发工程索赔签证单。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完成合同索赔监理具体工作。
四、术 语
合同索赔包括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索赔(文中简称“施工索赔”)和项目法人向施工单位索赔(文中简称“反索赔”)。
合同索赔是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赋予双方的权利,是惩罚违约行为、促使工程承建合同得到切实履行的手段,对合同双方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是一个有效的促进。
五、处理合同索赔的原则
5.1 监理工程师应认真掌握和熟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努力促使合同双方提高合同意识、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做好协调,协助合同双方做好预控和预防索赔管理,努力消除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和索赔事件发生的因素,促使工程项目的顺利进展。
5.2 合同索赔可以分为施工费用索赔、工期延(误)期索赔或施工费用连同工期延(误)期索赔。
由于施工单位的责任,将导致或可能导致合同完工工期延误的,项目法人或监理部可以指令施工单位增加施工资源投入,加速赶工,并由施工单位为此承担施工费用。
5.3 监理部不接受未按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时限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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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的索赔要求。也可以通过对合同索赔要求进行的查证或依据对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拒绝或同意合同索赔的全部或部分要求。
5.4 在索赔事项发生和索赔处理过程中,或在索赔争端调解、仲裁过程中,合同双方仍应严格履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各自的义务与责任,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的照常进行。
六、合同索赔的条件
6.1 合同双方中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或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导致的损失,是提起合同索赔的条件。
6.2 对于施工单位的合同工期误期、施工质量缺陷未按期修复完成、因施工单位责任导致项目法人造成损失、因施工单位原因不得不终止合同,或其他违约行为,项目法人得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提起索赔。
6.3 监理部仅接受施工单位以下列原因为条件的合同索赔要求: (1) 因实际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或隐含的条件相比较发生了不利于施工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所无法事前预料与防范,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或施工工期的延长,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2) 因工程变更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或项目法人为提前合同完工工期要求加速施工,或项目法人提前启用未经移交的工程项目等原因,导致施工单位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3) 因执行项目法人或监理部的指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额外工作导致施工单位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4) 因属于项目法人风险或责任的自然气象、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或施工暂停等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5) 因属于项目法人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等应由项目法人提供的条件,并导致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6) 因项目法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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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7) 由于国家法律、法令或合同文件与隐含的法规文件发生变更,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必须发生的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8) 其他因合同明示或隐含的项目法人责任与风险,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发生的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已得到的补偿不足以弥补此类损失的。
6.4 监理部拒绝施工单位以下列原因作为提起条件或因下列原因导致的索赔要求:
(1) 因工程施工单位在竞标时低价报价所导致的亏损或致使价格显得不合适。
(2) 因施工单位设计失误,或管理不力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3) 因施工单位或其分包单位的责任,或因施工单位与其分包单位之间的纠纷与合同争端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4) 因施工单位采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发生其他违约或作业行为,被项目法人或监理部指令补工、返工、停工、重建、重置所导致的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5) 因施工单位责任而发生的工程事故或质量缺陷,导致的施工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6) 索赔事实发生后,施工单位未努力、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和减轻损失措施,导致索赔事态扩大的。
(7) 因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行为导致的施工费用支出。 (8) 其他为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的,属于施工单位责任与风险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6.5 监理部拒绝施工单位以下列原因而提起的工期延期索赔要求: (1) 由于施工单位未按开工指令要求及时开工、或施工资源投入不足、或施工准备不充分、或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或施工组织管理不善、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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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降低、或因分包单位实施不力等属于施工单位责任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
(2) 由于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或隐含规定属于施工单位风险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
(3) 施工单位未按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式与时限申报工期延期索赔要求的。
(4) 非合同工程关键路线工程项目的施工延误。
(5) 项目法人或监理部已决定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加速赶工措施追回被延误的工期,并决定予以经济补偿的。
(6) 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不予工期顺延的。
七、施工索赔程序与要求
7.1 施工索赔的一般程序包括:
(1) 索赔的提出:施工单位有权根据合同任何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向项目法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d内,将书面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同时抄送项目法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d内,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
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施工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d内,向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施工单位向监理部提出索赔意向明确的索赔要求。
(2) 索赔的证实与核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申请书及索赔的详细资料后,首先应检查索赔事件发生时的记录,详细分析索赔资料,深入实地调查了解,核查索赔的有关数据,进一步搜集与索赔全体细节有关的证据和资料。
(3) 索赔的确定与支付:监理工程师对足够的详细资料逐个核实;依据合同条款、实事求是确定索赔数额后,进行签证认可。监理工程师在此类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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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作了证实之后,经与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协商并经项目法人批准,部分或全部友好解决索赔争端,可在月支付证书中向施工单位支付索赔款额。 7.2 施工索赔时限计算,以施工索赔要求送达和监理部文件接收人签收日期为准。
7.3 当施工索赔争端提起后的42d内,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按合同文件做出自己的决定,并通知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决定发出的14d内,任何一方均未表示异议,则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自然生效,成为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关于本次索赔的最终决定。
7.4 索赔方或被索赔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协调或决定意见不能接受的,可以按合同文件规定向合同争议评审小组或仲裁机构提起合同争端调解或仲裁。
八、施工索赔报告书内容与要求
8.1 为使项目法人和监理部能有效地对施工单位的合同索赔事项及其责任归属进行有效的调查、认证和审核,索赔报告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索赔申请表编号和索赔名称。
(2) 索赔事项的整体描述(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工程项目,索赔事项的起因、发生时间、发展经过以及施工单位为努力减轻损失所采取的措施)。 (3) 索赔要求(包括索赔事件是否具有长期连续性的影响,索赔是否是最终的索赔,如果不是,承包人是否要求暂时支付等)。
(4) 索赔的合同引证(包括合同依据条款以及对责任和风险归属的分析)。
(5) 索赔计算书(包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的详细说明,要求工期延期索赔的,还应提供工时工效、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
(6) 支持文件(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当时记录,项目法人或监理部指示、签证、认证或相关文件,支持索赔计量的票据、凭证及其他证据文件等的复制件及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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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按合同文件规定或项目法人、监理部要求必须提交的,或施工单位认为应予报送的文件与资料。
8.2 为使项目法人和监理部能有效地对索赔报告进行调查、认证和审核,索赔报告必须事实和数据准确充分、因果关系逻辑清晰、索赔要求明确具体、计算引证严密合理,支持文件齐全完备。
8.3 如果施工合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供失误、失实或遗漏,施工单位仅有权得到按其索赔报告中要求并经认证和审核有效部分的赔偿。
九、合同索赔的处理
9.1 当施工单位未能履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或因施工单位责任导致项目法人造成损失,或发生违约行为时,项目法人得依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在向施工单位发出合同索赔(或误期赔偿)通知书后,从施工单位到期支付款项、或履约保函、或保留金中扣抵其索赔费用。
9.2 监理部接受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进行施工索赔的准备工作并在接受和仔细审阅施工单位的赔偿报告书后,及时进行下列工作:
(1) 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索赔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2) 对申报的施工索赔支持文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分析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3) 在对施工索赔费用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落实和审查,提出合理赔偿费用的初步意见。
(4) 在对施工单位工期延期索赔计算书中的工时工效、工期计划、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审查与合理性分析基础上,提出工期顺延的初步审查意见。
(5) 对由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共同责任造成的损失费用,通过协调,公平合理地就双方分担的比例提出初步意见。
(6) 与合同双方协商、协调后,提出本项施工索赔审查意见,连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交项目法人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或在索赔争端长久未决情况下,发表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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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施工索赔报告文件的评审与认证过程中,监理部可以作如下要求: (1) 要求施工单位作出补充解释、说明和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 (2) 对施工索赔理由和引证依据、施工索赔事项的责任与风险归属重新作出分析与评价。
(3) 在对施工索赔报告进行分析、取证与审查,并经与合同双方协商或协调后,提出接受、或拒绝施工索赔要求的意见。
9.4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索赔程序提起合同索赔,或未能提供足以支持其全部索赔要求的记录、资料与文件,施工单位仍有权得到已经符合合同或已经证实的部分索赔支付。
9.5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争议或遗留未决的施工索赔,施工单位还可以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提出下述要求:
(1) 在工程已经完建、工程移交证书已经颁发后,应向监理部和项目法人递交的竣工报表(完工付款申请)中提出清理或追偿合同索赔的要求。
(2)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合同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应向监理部和项目法人递交的最终结算报表(最终结算付款申请)中提出最后的合同索赔要求。
第九节 堤防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一、目 的
为规范堤防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简称“合同文件”)、堤防工程设计文件、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l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编制本实施细则。
二、范 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验收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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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 织
堤防工程验收是指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对于其它阶段的验收工作,项目监理机构作为参加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并履行监理合同中赋予的职责。
四、职 责
项目监理机构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和进行堤防工程验收工作,其职责如下:
4.1 协助项目法人制定验收计划、安排验收工作。 4.2 组织编写、审定堤防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监理规划及监理制度的建立、组织机构的设置、检测采用的方法和主要设备等。
(3) 监理过程的“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情况。 (4) 对工程质量的评定结果及分析评价意见。
(5) 对工程量计量及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6) 经验与建议。
(7) 监理机构的设置与主要工作人员情况。 (8) 工程建设监理大事记。
4.3 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签署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意见。
4.4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验收资料整理工作。 4.5 按时完成监理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
4.6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要求,完成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五、验 收 工 程 程 序
5.1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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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自评后,监理人员在复核施工记录的基础上,依据旁站或巡视的检(抽)查数据和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时,监理人员要令其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5.2 分部工程验收:
5.2.1 在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时,提请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5.2.2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成立验收工作组,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分部工程验收是专业技术性的验收,应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人员相对固定,以保持验收尺度的连续和统一)。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见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5.2.3 分部工程验收,以单元工程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监理机构应在分部工程验收前,按竣工验收标准准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1)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工程概况、监理规划、监理过程、监理效果、经验与建议、监理工作大事记等)。
(2) 工程建设监理资料(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隐蔽工程联合验收记录、原材料质量验收签证单、见证检测报告单、抽样试验报告单、中间产品验收签证单、质量事故(缺陷)处理结果验收单、监理过程中与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3) 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签证》草稿。
(4) 资料整理应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整理质量。 5.2.4 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的编写和备查资料(见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附录)的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5.2.5 派出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对验收组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中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签署分部工程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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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阶段验收:
5.3.1 当年度工程完工或部分完工,工程汛期投入运行前,监理机构应提请项目法人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5.3.2 阶段验收以分部工程验收为基础,检查验收拟投入使用的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并对其投入运行作出验收结论。
5.3.3 进行阶段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按竣工验收标准准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1)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2) 工程建设监理资料(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隐蔽工程联合验收记录、原材料质量验收签证单、见证检测报告单、抽样试验报告单、中间产品验收签证单、质量事故(缺陷)处理结果验收单或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监理过程中与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5.3.4 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阶段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5.3.5 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阶段验收,对验收委员会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5.4 单位工程验收:
5.4.1 所有分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或在竣工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提请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5.4.2 对需要进行外观质量评定的单位工程,按照堤防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和质量监督站制定的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参加对外部尺寸、观感质量进行评定。
5.4.3 单位工程验收以分部工程验收为基础。在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按竣工验收标准准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1)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2) 工程建设监理资料(分部工程验收全部资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和监理过程中的有关与设计、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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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文件资料等)。
5.4.4 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5.4.5 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对验收委员会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5.4.6 督促施工单位按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要求,完成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受验收委员会委托时,对处理结果组织验收、评价。 5.4.7 单位工程监理资料验收后,移交给项目法人并办理移交手续。 5.5 竣工验收:
5.5.1 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已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5.5.2 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技术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5.5.3 初步验收以单位工程验收为基础。在初步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5.4.3条的要求准备文件和资料。报告和资料的内容还应包括:工程质量的检查鉴定意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历次验收中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和已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尾工情况和清单;对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建议;工程档案资料准备检查情况等。 5.5.4 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5.5.5 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初步验收,对验收委员会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5.5.6 列席竣工验收会并接受验收委员会的检查验收。
5.5.7 受项目法人委托,督促施工单位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组织验收。
5.6 工程档案验收和移交应执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和监理合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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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基础清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 为有利于堤防工程基础清理工程的过程控制,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招、投标文件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以及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基础清理工程、堤坡铲草清基和清淤工程。 1.3 施工监理应以施工过程现场控制为重点。工程质量应实行以单元工程和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标准化、程序化和量化管理。
二、开 工 申 请 控 制
2.1 基础清理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及现场地形条件,编制基础清理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报监理部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包括清理区域平面图、剖面图等)。 (2) 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道路规划。 (3) 清理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4) 出渣、弃渣措施,渣料场堆置地点。
(5) 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6) 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保证措施。 (7) 施工安全措施。
2.2 上述文件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
2.3 监理部对施工组织计划审核批准后,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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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4 监理单位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5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若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达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三、施 工 过 程 监 理
3.1 测量放样
3.1.1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部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如需调整或修订施工组织计划,应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才能执行。
3.1.2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注意做好测量工作。施工中的测量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 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对清基工作区域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清理的工作面。
(2) 测绘和收集地形、断面资料以及用来计量清理工作面面积的控制网点资料。
(3) 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1.3 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施工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和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2 基础清理:
3.2.1 基础清理工作应遵循先坡顶后坡面、自上而下的原则,当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并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3.2.2 进行基础清理时,应将清基范围内个各种建筑物全部拆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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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草皮、树根、乱石、等均应清除。
3.2.3 清基过程中,可将可用之物按不同用途分别堆置适当位置,严禁将清理出的草坪翻面堆放在清基范围之内,以免造成质量事故。清基开挖、清除的弃土、杂物、废渣等,应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
3.2.4 当基础清理过程中发现裂缝、滑动面等地质缺陷时,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 作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向监理部报告。
(2) 检索和收集汛期险情资料,并与现场情况进行对照,尽可能查出该部位事故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的经过,了解当时处理险情时所采用的办法,查明汛期临时处理时填筑和灌注的材料。
(3) 会同项目法人、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审批后执行。
3.2.5 清基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排水工作,保证清基工作面上无积水;并要求做好水井和泉眼的堵塞工作。
3.2.6 基础清理的坡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一般粘性土及湿陷性黄土土岸坡清理坡度建议不陡于1:1.5,坡面清除后,其物理力学性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3.2.7 基础清理工作面的范围,一般要求应大于设计清基边线30~50cm。基础清理的深度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基础清理的深度。
3.2.8 清理过程中堤身上的淋沟、冲沟及坑洞等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延伸较长较深的堤身缺陷应及时进行回填。
3.2.9 对淤泥、均匀中细砂、砂砾、湿陷性黄土及节理裂隙发育透水性较大的基础,其处理方式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
3.2.10 清理过程中揭露出的裂缝等地质缺陷以及堤身上出现的滑坡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汇报,并有责任会同监理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3.2.11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若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理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1) 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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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 不按规定的路线、区域出碴、弃渣。 (4) 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5) 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6)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3.2.12 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审批后执行。
3.2.13 基础清理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施工测量,主动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地形测量复核和验收工作。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基础清理工作面的平面图、剖面图等。 (2) 基础清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3) 基础清理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施工机械及人员安排情况,工程变更,施工违规、违约情况,工期、质量、投资目标控制情况等)。
(4) 施工原始记录资料。 (5) 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2.14 基础清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工作均应在施工单位三级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施工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四、其 他
4.1 基础清理工程按堤轴线每100m长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4.2 每一基础清理单元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填报《堤防工程堤基清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组织质检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评定本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和有关监理文件执行。
4.3 工程计量支付按合同文件和有关监理工作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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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本细则未列之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4.5 本细则未列的施工进度控制、合同项目验收等内容,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节 土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 为有利于堤防工程土方填筑工程的过程控制,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招、投标文件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以及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土方填筑和碾压堤身土基工程(堤顶、上堤路)。
1.3 施工监理应以施工过程现场控制为重点。工程质量应实行以单元工程和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标准化、程序化和量化管理。
二、开 工 申 请 控 制
2.1 土方填筑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现场生产性碾压试验及土料土力学试验。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碾压试验调整、优化和确定主要填筑区域的碾压参数和碾压施工工艺。试验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将碾压试验成果及碾压设备的详细资料报送监理部审批。
2.2 土方填筑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土方填筑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报送监理部审批。施工组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
(2) 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外道路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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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区填筑料及其堆存与供料平衡计划。
(4) 施工程序(包括填筑区、段划分,反滤排水设施及护坡工程等施工作业程序)。
(5) 通过碾压试验拟定的分层碾压参数(包括压实机具、行车速度、铺筑厚度、碾压方式及遍数、洒水量等)。
(6) 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业循环时间、分期填筑形象、填筑强度与分区累积填筑工程量等)。
(7) 施工方法(包括卸料、铺料及碾压方式,岸坡和分区接头、接缝与结合面等特殊部位处理,边角部位的铺填、压实方法与机械设备,压实层间结合处理措施,必要时还应报送特殊条件下的填筑措施)。
(8) 填筑质量检测计划。
(9) 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 (10) 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措施。
2.3 上述文件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
2.4 监理部审核批准施工组织计划后,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5 监理部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6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三、施 工 过 程 控 制
3.1 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如需调整或修订施工组织计划,应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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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测量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对填筑区域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土方填筑横断面。
(2) 测绘和收集地形、断面资料以及用来计算土方填筑方量的控制网点资料。
(3) 按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3 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施工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和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 土方填筑必须在基础清理(开挖)和岸坡处理以及隐蔽工程完成、经质量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认证后进行。填筑第一层时对局部的低洼处,要按技术规范和碾压试验的要求进行处理和补平。
对于基础内的地质缺陷,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用适当的填筑料覆盖;或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将其挖除后进行回填处理;或另行报经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研究决定。
3.5 土方填筑质量控制应以工序控制为主要手段,重点控制以下项目: (1) 各填筑部位的填料质量,包括土料的土性参数及含水量。
(2) 铺料厚度、碾压遍数、洒水量和表面平整度。 (3) 碾压机规格、重量等。 (4) 有无漏碾、欠碾或过碾现象。
(5) 堤身及其他填筑部位填筑时,各部位接头及纵横向接缝的处理与结合部位质量。
(6) 堤身填筑断面控制情况。 (7) 堤身及坡面平整度。
(8) 反滤料的颗粒级配与施工断面控制。
铺料应分层平行摊铺,层面如出现明显的凹凸不平整,必须进行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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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允许进行碾压。构造边角部位或碾压不到的地方,应通过碾压试验采用其他有效压实机具压实。
3.6 填筑土料的土质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不允许进入施工作业面。对于已运至填筑地点的不合格料,施工单位必须挖除并运出施工作业面,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3.7 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填筑层厚度,通常每层铺料厚度为30cm。卸料前应有层厚标尺,以控制铺料厚度,每一填筑层碾压后,应按20m×20m方格布网进行高程测量,据此检查填筑厚度,并作为质量、计量认证依据的附件。
3.8 对于含水量低于最优含水量范围的土料,应按设计要求对填料加水,填筑中的加水必须充足均匀,并随碾压作业保持连续不问断。施工单位应配备能进行现场含水量快速测定的设备,以便进行土料填筑的过程控制。
3.9 碾压宜采用进退错距法,在进退方向上一次延伸至整个单元,错距不应大于碾轮宽除以碾压遍数,碾压速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采用分段碾压时,相临两段交接带碾迹应彼此搭,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及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应不小于设计文件要求,设计文件未明确规定的,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不小于0.3~0.5m,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不小于1.0~1.5m。相临各层的填筑,原则上应均衡上升,当不能均衡上升时,相临各层的填筑高差应严格按设计文件执行,并应采取放坡搭接措施。
3.10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程、规范,以及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监理部批准的检测计划进行自检,并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应对填筑区域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时(如土质不符合要求,土块过多、过大,土料中草皮、树根等杂质未清除干净,或填筑区出现弹簧土、填土面凸凹超标、干密度或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监理工程师将提出处理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1) 扩大抽检范围。
(2) 对不合格部位进行返工处理。 (3) 对抽检范围内的填筑工程全部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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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它处理措施。
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监理工程师的抽检均在施工单位“三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但并不减轻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3.11 土方填筑质量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填筑施工参数应与碾压试验参数相符。
(2) 压实质量检测的环刀容积:对细粒土,不宜小于l00cm3(内径50mm),对砾质土和砂砾料,不宜小于200cm3(内径70mm),含砾量多环刀不能取样时,应采用灌砂法或灌水法测试。
(3) 取样部位应具有代表性,且应在填筑面上均匀分布,不得随意挑选,特殊情况下取样须加注明。
(4) 应在压实层厚的下部1/3处取样,若下部1/3的厚度不足环刀高度时,以环刀底面达下层顶面时环刀取满土样为准,并记录压实层厚度。
(5) 每次检测的施工作业面不宜过小,机械填筑时不宜小于600m2,人工填筑或老堤加高培厚时不宜小于300 m2。
(6) 每层取样数量:自检时可控制在填筑量每100~150m3取样1个,监理抽检量可为自检量的1/3,但至少应有3个。
(7) 特别狭长的作业面,取样时可按20—30m一段取样1个。 (8) 若作业面或返工部位按填筑量取样的数量不足3个时,也应取样3个。
3.12 施工单位对外委托的检测单位必须经国家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证合格,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的资格。
3.13 凡涉及隐蔽工程的填筑作业,在施工前和施工后,均应报经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计量认证。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将对施工过程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24h通知监理工程师。
3.14 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施工单位质检原始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当认为施工单位提出的质检资料及测试成果不充分或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作出补充、解释、甚至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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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在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若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理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1) 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
(2)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 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4) 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5)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其 他
4.1 土方填筑工程对于老堤加高培厚按每填筑600m3左右划分为一个单元工程。
4.2 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中途更换土源或土源至填筑区的距离发生变化引起的土方填筑单价的变化时,应报经项目法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核准,并经测量监理工程师进行阶段收方计量。
4.3 每一土方填筑单元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填报《堤防工程土料碾压筑堤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组织质检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评定本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和有关监理文件执行。
4.4 工程计量支付按合同文件和监理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5 本细则未列的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节 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 为有利于堤防工程混凝土工程的过程控制,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招、投标文件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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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工程设计文件以及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和其他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中明渠钢筋混凝土工程。
1.3 混凝土工程施工过程控制应实行现场旁站监理。工程质量应实行以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的程序化和量化管理
二、开 工 申 请 控 制
2.1 在混凝土工程施工20d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号混凝土的配合比试验,并提供包括7d、14d和28d龄期的试验成果资料,报监理部审批。试验中所用的所有材料来源应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或事先得到监理部批准,且应与实际施工时使用的材料一致。
2.2 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3d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部,以便监理工程师在必要时能从材料取样开始,对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2.3 混凝土工程开工前20d,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编制混凝土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报监理部审批。
施工组织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包括施工部位、浇筑平面图、剖面图等)。
(2) 浇筑程序(包括浇筑作业工序,分缝、分段、分层、分块详图)。 (3) 浇筑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及周、月浇筑强度)。
(4) 原材料(包括砂石骨料、水泥、钢材、止水材料、掺合料与外加剂等)。
(5) 混凝土生产(包括级配、配合比、坍落度、浇筑中的允许间歇时间、拌和时间及外加剂掺量等)。
(6) 施工作业方法(包括基础面处理、分缝、模板、钢筋、预埋件及伸缩缝板安装、混凝土运输、入仓、振捣、拆模、混凝土养护等)。
(7) 设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8) 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
2.4 当施工单位采用特种模板(如滑模、拉模)或特别的浇筑工序或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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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递交其(模具)安装支撑详图或进一步的详细设计和说明资料。
2.5 混凝土工程浇筑使用的原材料(包括钢材、水泥、砂石骨料、止水、外加剂及掺合料等)均应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同时施工单位应按有关施工技术规范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检测计划中规定的数量和批量进行抽样检验。所有这些资料必须于施工开始前10d报送监理部审查认可。
2.6 上述文件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报送监理部,监理部审议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
2.7 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计划得到监理部的批准后,可即时向监理部提出开工申请。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8 监理单位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9 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返回的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签。
三、施 工 过 程 控 制
3.1 原材料控制:
3.1.1 混凝土工程中使用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试验检查项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水泥标号(水泥强度等级)。 (2) 凝结时间。 (3) 水泥安定性
袋装水泥贮运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
3.1.2 钢筋应有出厂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使用前应做拉力、冷弯等试验,需要焊接的筋应做焊接工艺试验。钢号不明的钢筋,经检验合格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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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但不得用于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以另一种钢号或种类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时,必须征得设计、监理和项目法人单位的书面同意。
3.1.3 对钢筋的调直和清除污锈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钢筋的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的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
(2) 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和表面裂纹,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偏差不应超过其长度的1%,成盘的钢筋或弯曲的钢筋应矫正后,才能使用。
3.1.4 混凝土浇筑用的砂石骨料的性能指标应满足设计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对砂的细度模数、含泥量,碎石的级配、超、逊径及含泥量等指标应重点检测。
3.1.5 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书,否则应按SDl08—38《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当贮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3.1.6 因设计要求或施工的需要,必须在混凝土中掺用减水、缓凝、引气、调稠等外加剂及其他胶凝材料和掺合料时,其掺量及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经过试验确定后报监理部批准。
3.2 混凝土浇筑:
3.2.1 在混凝土浇筑开仓1d以前,施工单位应对浇筑仓面边线及模板安装位置进行复核,并将施测成果报监理部审核。为了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
3.2.2 混凝土开仓浇筑前,施工单位应对各工序质量进行自检,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基础面处理。 (2) 钢筋布设。 (3) 模板安装。 (4) 伸缩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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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观测仪器、设备及预埋件安装。 (6) 混凝土生产与浇筑准备。 (8) 其它必须检查检测的项目。
施工单位在“三检”合格后,填报各工序质量检查评定表,报监理工程师复核。在开仓前3~10h通知监理工程师对上述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并在认证合格后办理混凝土浇筑开仓签证手续。
检查标准参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执行。
3.2.3 模板安装,必须按混凝土结构物的施工详图测量放样,确保模板的刚度和稳定性,重要结构应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模板安装过程中,必须加强检查与维护,经常保持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浇筑过程中,如发现模板变形走样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直至停止混凝土浇筑。
3.2.4 在加工厂中,钢筋的接头应尽量采用闪光对头焊接。现场作业或不能进行闪光对焊时,宜采用电弧焊(搭接焊、帮条焊、熔槽焊等)。焊接前,应将施焊范围内的浮锈、漆污、油渍等清除干净。
3.2.5 为了保证混凝土保护层的必要厚度,应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置强度不低于构件设计强度并埋设有铁丝的混凝土垫块,并与钢筋绑扎紧。垫块应互相错开,分散布置。各排钢筋之间,应用短钢筋支撑,以保证钢筋布设位置准确。
3.2.6 在混凝土现场施工浇筑施工中,应安排值班人员经常检查钢筋架立位置,如发现变动应及时矫正,严禁为方便浇筑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3.2.7 伸缩缝材料的型式、结构尺寸、材料的品种规格和物理力学指标,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原材料的品种、生产批号、质量等均应记录备查。采用代用品时,须经过试验认证并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3.2.8 浇筑混凝土时,应防止伸缩缝产生变形、变位、或遭到破坏。伸缩缝周围的混凝土必须特别注意振捣密实。
3.2.9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检测计划中规定的数量和方法对混凝土拌和物和各种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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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规定时段(通常为1月),施工单位或其试验室应向监理部提交一式两份书面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所用的各种材料及其试验数据的详细描述。 (2) 实验方法、程序及试验仪器设备情况。 (3) 试验过程和结果的详细陈述。 (4) 结论意见。
3.2.10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有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以及调度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和作业调度。
3.2.1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拌制混凝土,对于不合格的混凝土,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有关规定拒绝人仓。
3.2.12 混凝土的运输应遵守以下原则:
(1) 混凝土运输设备应根据施工条件选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发生分离、漏浆、严重泌水或过多降低塌落度等情况的发生。
(2) 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或减少转运次数;因故停歇过久,混凝土产生初凝时,应作废料处理;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途中在混凝土中加水后运入仓内。
(3) 不论采用何种运输设备,当混凝土入仓自由下落高度大于2m时,应采取缓降措施。
3.2.13 仓内的泌水应及时排除。严禁在模板上开孔赶水,以免带走灰浆;严禁用振捣器赶料;严禁在流水中浇筑混凝土;已浇筑的混凝土在硬化之前不得受水流冲刷。
3.2.14 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如因故中止且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施工缝处理;若能重塑者,仍可继续浇筑混凝土。
3.2.15 浇入仓的混凝土应随浇随平仓,不得堆积;仓内若有粗骨料堆积时,应均匀地散铺于砂浆较多处、或未经振捣的混凝土上,但不得用水泥沙浆覆盖,以免造成内部蜂窝。
3.2.16 雨季或冬季施工时,应有防雨、防冻等措施。 3.2.17 混凝土施工缝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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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浇好的混凝土,在强度未达到2.5MPa时,不得进行上一层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
(2) 混凝土表面应加工成毛面并清理干净,排除积水,铺设2~3cm厚同强度的水泥砂浆后,方可浇筑新混凝土。
3.2.18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作好详细的施工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 每一块体混凝土浇筑方量,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质量,混凝土标号及配合比。
(2) 各块体混凝土的实际浇筑起讫时间、养护及表面保护时间、方式,模板、钢筋及止水实施等情况。
(3) 浇筑地点的气温,各种原材料的温度,混凝土的浇筑温度,模板拆除的日期。
(4) 混凝土试件的试验结果(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每100~200m3或每一仓号取1组试件,对于重要工程,不得少于30组试件)及其分析。
(5) 混凝土裂缝的部位、长度、宽度、深度、裂缝条数、发现的日期及发展情况。
(6)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措施。
3.2.19 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同时应立即查明其范围、数量,填报质量事故报告单,分析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措施,经监理部审批并报请项目法人和设计认可后,方可进行处理。
对于一般的混凝土缺陷,应在报请监理工程师检验并得到同意处理后,在拆模后24h内修复、修补完毕。修复、修补措施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修复、修补过程中,均需有详细记录。
3.2.20 混凝土模板拆除的期限,应得到监理部的同意。除非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不承重的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并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才能拆除。
(2) 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模板,至少应达到设计强度的50%以上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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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拆除。
3.2.21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养护。
3.2.22 施工单位应按照报审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需根据试验或试验作业成果决定施工实施,或必须调整、修订施工作业程序、方法和进度计划,或必须调整混凝土原材料与配合比等,属于对施工组织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均应事先报经监理部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3.2.23 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发生的违规作业行为,监理工程师可发出违规警告、返工指令,直至指令停工整顿。
四、其 他
4.1 每个混凝土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填报《堤防工程混凝土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作为评定相应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和有关监理文件执行。
4.2 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报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按合同规定应予以支付的工程量才能予以计量支付。工程计量支付,按合同文件和有关监理工作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4.3 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4.4 本细则未列的施工进度控制、合同项目验收等内容,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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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垫层、砌石、回填砂、腐植土摊铺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 为有利于垫层、砌石、回填砂、腐植土摊辅工程的施工监理,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施工承建合同、设计文件以及SL260一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DJ207—82《水工混凝土工程施工规范》等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堤防垫层、砌石、回填砂、腐植土摊辅工程。 1.3 施工监理应以施工过程现场控制为重点。工程质量应实行以单元工程和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标准化、程序化和量化管理。
二、开 工 条 件 控 制
2.1 开工条件控制按下列工程序进行: (1) 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2) 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 (3)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认可。 (4) 组织设计交底。
(5) 移交测量控制网点,审签施工单位的施工控制网点施测成果。 (6) 检查施工条件。 (7) 签发开工许可证。
2.2 明确监理例行程序。下发监理作业表格;明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监理签证的程序;明确监理办公室与施工单位之间函件、文件、报表等公文手续;明确工程例会召开的地点、时间、会议议程等。
2.3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工地现场实际提交护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应从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施工方法、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等方面检查其是否满足施工合同工程的技术和进度要求。
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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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概况。
(2) 施工准备(包括材料供应、供电、供水等)。 (3) 施工布置(含布置图)。 (4) 设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5) 质量保证措施。 (6) 组织管理机构。
(7) 进度计划(包括工期安排、砌筑强度)。
2.4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认可。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负责人、专职质检员组成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配备质量检验和测量工程师,建立满足工程质量检测的现场试验室或委托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立班组自检、专职质检员复检和质检负责人终检的“三检”制,完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编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开报送监理检查认可。
2.5 组织设计交底。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使施工单位明确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2.6 移交测量控制网点,审签施工控制网点施测成果。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施工单位移交测量控制网点,督促施工单位布设施工控制网点,测绘坡面开挖前的地形图,并对其成果进行审查和校验。 2.7 检查施工条件:
(1) 施工设备进场查验。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强度选用合适的施工设备,按施工承包合同要求组织进场,并向监理报送进场设备报验单.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设备是否满足施工工期、施工强度和施工质量的要求。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的施工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施工设备不得撤离施工现场。
(2) 施工准备检查。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平整好施工场地,修筑施工临建设施,建立起供电、供水系统,满足正常生产的需要。
(3) 原材料检验和砂浆、混凝土的配合比审批。工程开工前7d,施工单位应对拟采用的水泥、砂、碎石、块石、施工用水,进行随机抽样检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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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时应有监理人员参加)和砂浆、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试验,并向监理报送原材料进场报验单和砂浆、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试验报告。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水泥出厂检验报告(第一次还应检查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水泥、砂石料、块石抽检报告和检测单位的资质、资格,必要时还应进行监理抽样检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批准的材料和砂浆、混凝土的配合比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8 签发开工许可证。上述施工单位报送的报审材料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总工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监理在7d内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修改后重新报送”3种。除非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施工单位即可向监理报送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将在收到开工申请24h内签发工程开工许可证。
2.9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报送开工所必需的材料,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施工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同意。
三、施 工 过 程 控 制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合同技术规程规范按章作业,严格执行工序质量“三检”制,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下一道工序严禁开工。监理工程师还应对作业工序进行巡视、旁站,跟踪、检查和记录,发现违反技术规程规范作业,可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等方式予以制止。 3.1 垫层铺设:
3.1.1 垫层基面验收:在垫层铺设前,垫层基面表层的腐植土、草皮,杂物、垃圾等均应清除,基面应平整,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夯实。上道工序削坡、开槽等的设计位置、高程、断面尺寸应已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在基面未得到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之前,不得进行垫层施工。
3.1.2 垫层材料签证。施工单位应对垫层材料进行监理工程师见证下的检测(每50m3取样1组),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监理抽样送检。垫层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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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粒径、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垫层材料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3.1.3 垫层铺设:
(1) 垫层应按设计图示的厚度、范围和材料要求分层铺设。垫层料铺设应平整、密实、厚度均匀。
(2) 排水孔下的垫层应严格按设计图示要求分层铺筑。当设计图纸没有明确要求时,施工单位应按反滤层设计,报监理工程师审签后实施。 (3) 垫层铺设前,应做好场地排水,设好样桩.备足垫层料;应由坡底逐层向上铺设,不得从高处顺坡倾倒;已铺筑好的垫层料应及时进行上层护坡施工,严禁人车通行。
(4) 铺设大面积坡面的垫层时,应自下而上,分层铺设,并随砌石面的增高分段上升,分段进行检查签证。 3.1.4 质量检查:
(1)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对工序质量进行“三检”,合格后填报工序质量检验合格证,报监理工程师现场检验签证。检验内容包括:铺设垫层的位置、高程,铺设方法、铺设厚度(每20m2设一个测点)、施工中垫层保护情况等。垫层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证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 在垫层铺设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巡回检查,做好质量检查工作。监理人员对垫层厚度应随时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指出,并督促其处理。
3.4 干砌石护坡工程:
3.4.1 基面验收。在干砌石砌筑前,上道工序垫层和基面应已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否则,不得进行干砌石砌筑施工。
3.4.2 块石质量控制:
(1) 块石料必须选用质地坚硬、不易风化、没有裂缝且大致方正的岩石,不允许使用薄片状石料。石料最小边尺寸应不小于20cm,单块重应不小于50kg。石料抗水性、抗冻性、抗压强度等均应符合合同技术要求的规定。用于砌体表面的石料必须有一个用作砌体表面的平整面,以保证砌体表面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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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2) 石料场选定后,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到料场进行考察。各选定石料场的块石均应进行进场前的材质检验,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进行见证取样、见证送样或进行监现抽检。未经监理工程师审签批准的块石料不得进场使用。
3.4.3干砌石砌筑:
(1) 砌筑前,应在坡面上设置纵向和横向砌体坡面线,以保证砌体的厚度和表面平整度符合设计要求。
(2) 面石砌筑禁止使用小块石,不得有通缝、对缝、浮石、空洞。无缝宽在1.5cm以上、长度在50cm以上的连续缝。
(3) 砌筑块石应经敲打修整使之与已砌块石面基本吻合后才能使用。块石砌体的缝口应挤靠紧密。上、下错缝,底部应垫稳填实,严禁架空。 (4) 不得使用一边厚一边薄的石块边口很薄而未修整掉的石料。 (5) 宜采用立砌法,不得叠砌和浮塞,石料最小边厚度不应小于20cm。 (6) 砌体的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用合适的石块嵌实,不得随便倒入碎石或留着空洞不予处理。
(7) 墙类砌体的基础第一皮石块应选较大块石,并将大面朝下,有基础扩大部位时,如做成阶梯形,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石块的1/2。相邻阶梯的毛石应相互错缝搭砌。
(8) 墙体型构筑物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 3.4.4 质量检查:
(1)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对砌石工序质量进行“三检”,合格后填报工序质量检验合格证,报监理工程师现场检验签证。检验内容包括:面石用料、腹石砌筑和面石砌筑质量;砌石面的缝宽、高程、厚度、表面平整度,坡面的坡度、整体平顺情况等。其中在每个砌石单元工程中,砌石厚度和坡面平整度质量检测的数量为:沿堤轴线方向每10~20m应不少于一个点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砌石坡面不得进行计量支付。
(2) 在砌石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巡回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质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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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质检员、施工员要加强现场质量管理,做好质量检查工作。监理人员应对前款检验内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指出,并督促其处理。
(3) 现场监理工程师指示返工的部位,都要拆除,待监理工程师复查签证后,才可重新浇筑。对于返工整改通知下达后,不认真执行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项目法人批准签发停工整改令。
3.5 腐植土摊辅:
3.5.1 腐植土基面验收:在腐植土铺设前,腐植土基面表层的、草皮,杂物、垃圾等均应清除,基面应平整,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夯实。上道工序削坡、开槽等的设计位置、高程、断面尺寸应已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在基面未得到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之前,不得进行腐植土施工。
3.5.2 腐植土材料签证。施工单位应对腐植土材料进行监理工程师见证下的检测(每1000m3取样1组),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监理抽样送检。腐植土材料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3.5.3 腐植土摊辅:
(1) 腐植土应按设计图示的厚度、范围和材料要求分层摊辅。腐植土料摊辅应平整、密实、厚度均匀。
(2) 腐植土摊辅前,应做好场地排水,设好样桩.备足腐植土料;应由坡底逐层向上摊辅,不得从高处顺坡倾倒;已铺筑好的腐植土料应及时进行上层护坡施工,严禁人车通行。
(3) 摊辅大面积坡面腐植土时,应自下而上,分层摊辅,并随坡面的增高分段上升,分段进行检查签证。 3.5.4 质量检查:
(1)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对工序质量进行“三检”,合格后填报工序质量检验合格证,报监理工程师现场检验签证。检验内容包括:摊辅腐植土的位置、高程,摊辅方法、摊辅厚度(每20m2设一个测点)、施工中腐植土保护情况等。腐植土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证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 在腐植土摊辅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巡回检查,做好质量检查工作。监理人员对腐植土厚度应随时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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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督促其处理。
3.6 草皮护坡:
3.6.1 基面验收。在植草皮护坡前,上道工序腐植土的设计位置、高程、断面尺寸应已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良基土应按设计要求改良,基面杂物、垃圾、野草应清除并平整坡面。在基面未得到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之前,不得进行植草皮施工。
3.6.2 草籽或草皮质量检查:
(1) 在播种植草前,施工单位应选择能适应工程项目所在地气候条件的草籽,并应对草籽进行现场发芽试验,以确定草籽的质量和合适的播种量。草籽现场发芽试验后,施工单位应将试验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草籽不得用于施工。
(2) 在植草皮前,施工单位应选择符合设计要求的无杂草、生长好的草源,待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认可后用于护坡施工。 3.6.3 植草方法:
(1) 播种(或铺草皮)前,应先浇水浸地,保持土壤湿润,稍干后将表层耙平,再播种或铺草块。播草籽应覆盖3~5mm覆土,后轻压浇水。铺草块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密铺或间铺方式,草块厚度应均匀且不应小于3cm。密铺要注意相互衔接不留缝,间铺间隙应均匀,并填以种植土。
(2) 播植后应及时喷水,水点应细密均匀,浸透土层8~l0cm。除雨天外,应每天浇水,不得间断,直至成活为止。 3.6.4 质量检查:
(1)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对工序质量进行“三检”,合格后填报工序质量检验合格证,报监理工程师现场检验签证。检验内容包括:整坡基面高程、基土情况;草块(或草籽)的质量;植草程序、成活或发芽情况;植草后的浇水、保护情况。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草皮护坡不得进行计量支付。
(2) 在植草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巡回检查,做好质量检查工作。监 理人员应对款检验内容进行抽查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指出,并督促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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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回填砂(填塘固基工程): 3.7.1 施工过程控制
(1)砂方回填前对料场砂样抽取一组进行物理力学试验,合格砂料才准予使用。
(2)控制回填厚度,按设计要求厚度立标尺加以限制,按使用压实机械重量通过试验确定层厚和压实遍数,并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控制回填区平整度,要求不超过0.3m,以利压实均匀。 3.7.2 质量控制
(1)碾压作业程序,控制碾压机械行走平行于堤轴线,碾迹及搭接符合规范要求。
(2)压实过程严格控制砂料含水量接近最优含水量,在压实过程中发现砂含水量太少时应立即洒水补充。
(3)控制压实度,采用环刀法取样试验,干密度不少于设计值。检测频度按设计要求1000㎡取8个点,不足200㎡者也取1点。
(4)回填砂之前应先进行池塘基础清理,将所有杂物、淤泥清理干净。 (5)回填砂按设计要求为土沙,有利于压实。 (6)安排好干砌石后瓜米石的铺设。
3.8 施工进度。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施工进度计划,采取赶工措施,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四、其 他
4.1 每一单元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填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组织质检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对该单元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报监理工程师核定。以作为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和有关监理文件执行。
4.2 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规定应予以支付的工程量予以计量支付。合同支付与计量量测,按合同文件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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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执行。
4.3 工程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和要求编制含工程竣工图在内的工程验收资料。工程验收资料中应附有全部质量检查文件及工程缺陷处理成果资料。
4.4 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按合同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4.5 本细则未列的施工测量、施工进度控制、合同项目验收等内容,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节 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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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及行业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编制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组织机构,配置人员,配置设备,依据国家标准制定安全文明守则及相关工种和特殊工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
2.监理检查制度:开工前,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中有关本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的制度、落实措施及有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把好事前控制关。
3.制止一切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施工中有可能对环境保护、相邻单位或居民生活、生产造成干扰的施工作业,应及时采取预防和处理措施;对严重或故意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人员,要按安全文明施工守则进行处理,必要时可要求施工单位更换。
4.现场施工用电要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现场施工机具要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并获得《准用证》方可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现场施工危险地点、段要悬挂按照GB2893-2001《安全色》和GB2894-1996《安全标志》规定的标牌,施工现场要设置安全文明施工宣传标语。
6.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装设、携带合格的防护用品。
7.对于可能损坏的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用设施应办理批准手续。
8.现场办公、宿舍、仓库、食堂不得混用,并配足各类防火器材及防火水源。
9.建立安全文明施工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发生安全事故,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
10.施工单位应为现场管理、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支付保险费。 11.落实防洪、渡汛物质及组织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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