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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假释刑罚是怎么进行的?

来源:欧得旅游网

法律分析:

进行执行假释刑罚的具体如下: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2、如果认真遵守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的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

3、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批准,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

4、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当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考虑假释对居住社区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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