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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落物致死事件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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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高空坠落物致死事件的负责主体有以下三种情况:1.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加害人存在,那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将承担侵权责任;2.一般高空坠物责任由建筑物的使用者、所有者、管理者承担;3.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那么该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高空坠落物致死事件的负责主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加害人存在,那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将承担侵权责任。

2.一般高空坠物责任由建筑物的使用者、所有者、管理者承担。

3.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那么该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拓展延伸

加害人与高空坠物

加害人在高空抛物或者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来说,如果加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权损害后果,仍然实施该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如果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致人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行为的除外。

另外,如果从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从建筑物中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则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行为的除外。

加害人在高空抛物或者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

高空坠落物致死事件的负责主体有以下三种情况:1.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加害人存在,那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将承担侵权责任。2.一般高空坠物责任由建筑物的使用者、所有者、管理者承担。3.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那么该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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