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公章刻制的样式根据使用公章单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刊国徽或五角星。
第二条 的印章,直径6厘米,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自制。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制发。
第四条 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制发。
第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制发。
第六条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制发。
第七条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制发。
第 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制发。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制发。
第九条 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的印章,直径4.5厘米,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发。
第十条 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制发。
第十一条 乡(镇)的印章,直径4.2厘米,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级制发。
第十二条 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外交部制发。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分别由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vod.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