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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宅基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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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一、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程序是什么?

1、申请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请求的事项和理由;

(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4)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2、审查

区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3、受理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区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调查取证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供下列有关证据材料: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凭证;

(2)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5、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争议的主要内容;

(3)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区自然资源局印章后生效。区自然资源局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6、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调查处理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3)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等依据;

(4)拟定的处理结论。

7、送达处理决定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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