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而定。
1、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2、人民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第二审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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