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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犯罪会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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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犯罪,除了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外,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十规定了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了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即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残疾人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人民、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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