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即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3)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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