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有两种类型:股票型上市公司和债券型上市公司。优点
(1)获得资金;
(2)公司所有者将部分公司出售给公众,相当于找公众与自己一起承担风险;
(3)增加股东的资产流动性;
(4)逃避银行控制,不再需要依靠银行贷款;
(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公众对公司的信心;
(6)提高公司知名度。《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八条以募集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利用外资的规定;
(四)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低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五)发起人出资总额不低于
1、5亿元人民币;
(六)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到15%以上;
(七)改组设立公司的原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八)改组设立公司的原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近三年连续盈利;
(九)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
(一)、
(二)、
(三)项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一致,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
1、5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前一次发行股票至本次申请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近三年连续盈利;原企业重组或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的外资股票,也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
(六)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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