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二、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税函[2004]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2.需报送的资料
(1)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3)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出口商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1.查验资料查验出口商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2.核对资料
(1)审查出口商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商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商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出口商;
(3)审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商补正或重新填报。
(5)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回执交出口商。3.转下一环节核对无误后,将出口商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审核以下内容:1.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税务登记信息
(2)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
(3)退税账户账号信息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2.通过以上审核,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出口商,在系统中录入核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信息。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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