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改制后单位性质为应急管理部下属的行政单位。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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