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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网络诈骗怎么报案?

来源:欧得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网络欺诈报案的方法和预防措施。作者建议,在报案时,应前往当地网监公安机关网络警察部门报案,并披露经过,以便更多人避免上当。此外,他还提醒消费者在做交易前应多搜查企业情况和同类商品交易情况,不要轻信价格过低的商品,以及不要轻信第三方机构的认证标识。最后,作者还提供了查询企业工商信息和IP地址的方法,以帮助消费者判断网站的合法性。

法律分析

一、关于网络欺诈报案的方法

1. 在当地进行报案。因为网络欺诈涉嫌犯罪,第一步肯定要带齐证据(如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商品网页等,打印好,提供书面文件),到网监公安机关网络警察部门报案(最好是区一级公安部门,派出所基本无相应警种),立案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侦查和处理。

2、披露经过。网上交易保障中心等专业网站,作为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不是国家执法机关,没有执法权,仅能起到信息披露的作用,即通过发布您的投诉信息,帮助更多的网友避免上当。投诉信息可以教育消费者,起到事先警示预防的作用,所以您在这类网站发布投诉信息对广大网友是有价值的。

3、寻找同案受害者。因为网络欺诈多为小额交易,且涉及众多执法部门(公安、工商、电信管理局等)和业务机构(银行、第三方支付企业、电信、互联网服务商等),又加之跨地域甚至跨国界,破案成本高,解决难度较大,建议网友通过寻找相同境遇者,采取集体报案的形式,能够引起警方重视,解决成本也低。

4、在线报案。公安部网络警察的在线举报网站。

二、网络诈骗的预防

1、事先多搜。您在做交易前,多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查查企业的情况,查查同类商品交易的情况,做到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着急;

2、判断联络方式。确认其联络方式,如果犯罪分子只留了手机号码,或者只是400号段的号码,则要特别小心。手机可以查一下其归属地,判断是否与其说的一致。

3、不要贪低价。千万不要过分追求便宜,比市场价格低一半的商品,不是假货就是骗人的幌子;

4、不要轻信认证标识。第三方机构认证的网站,均有认证标识,且该标识会链接到第三方机构网站上专门制作的认证页面,仅有一个标识不能说明其合法性。

5、查网站的工商信息。各地的工商部门基本都已将企业注册信息上网,大家可在我们汇总的以下页面查询、核对:查不到注册信息的,请不要与之交易。

6、查网站IP地址。骗子更多会在境外设置网站,且使用假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账户,以逃避监管。

7、坚持货到付款,先验货后付款。不要以网站制作的精美程度或者根据是否提供了银行卡号,来决定其真伪,更不要盲目提前付款。

拓展延伸

网络欺诈报案方法是指在网络欺诈案件中,受害者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报案来寻求法律帮助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络欺诈行为对受害者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都会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及时报案是非常重要的。

在报案时,受害者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包括网络欺诈行为的具体细节、受害者的损失情况以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同时,受害者还可以通过提供一份详细的陈述来详细描述案件的情况,以便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在网络欺诈案件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主要的执法和司法机关。受害者可以向这些机关报案,要求进行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如果受害者在报案后,发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总之,网络欺诈报案方法是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在报案过程中,受害者应当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和信息,以便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受害者也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要求进行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结语

网络欺诈报案的方法包括在当地报案、披露经过、寻找同案受害者、在线报案等步骤。同时,为了预防网络诈骗,建议事先多搜、判断联络方式、不要贪低价、不要轻信认证标识、查网站的工商信息、查网站IP地址、坚持货到付款,先验货后付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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