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行为的刑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刑罚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则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单位将被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法律分析
洗钱的判刑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洗钱,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欺诈性洗钱罪的定罪要件和审判标准是什么?
欺诈性洗钱罪的定罪要件和审判标准是指在刑事法律体系下,对于涉及欺诈性洗钱行为的定罪所需满足的法定要件和在审判过程中所采用的判断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欺诈性洗钱罪的定罪要件主要包括:一是实施欺诈行为,即通过虚构、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等手段获得非法财物;二是将非法财物转移、隐匿或掩饰其来源、性质、所有权等;三是明知非法财物的来源、性质,仍然参与洗钱活动。审判标准则包括对欺诈行为的认定、非法财物的追踪与证明、洗钱行为的证据链条等方面的综合评判。在具体审判中,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综合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可信性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对欺诈性洗钱罪的定罪与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结语
洗钱行为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洗钱是指将违法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将受到罚金的处罚,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欺诈性洗钱罪的定罪要件和审判标准包括实施欺诈行为、转移、隐匿或掩饰非法财物的来源和性质、明知非法财物仍参与洗钱活动等。在审判中将综合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可信性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对欺诈性洗钱罪的定罪与量刑的公正合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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