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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果不能采纳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欧得旅游网

法律分析: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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