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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未到庭缺席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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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缺席判决,人民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如缺席的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在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可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缺席判决的法律效力与对庭判决的法律效力相同,对于当事人中途退庭或据不到庭的情况,做缺席判决处理。对于缺席判决,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向缺席的当事人宣布判决结果并送达判决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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