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在投标报价中要主动的采取财务决策,在工程招投标价格的计算事先就要考虑到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因素,考虑到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因素,使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盈利与中标;
第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有利的合同价格形式经济合同,通过合同管理实现对招投标价格的有效控制。对于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各部门可以按各自的承包范围采取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从头到尾一次包死;对于跨年度较大的或者设计文件不完备、工程量不能固定的工程,可以采用单价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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