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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具体金额查询

来源:欧得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包括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以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法律分析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 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2. 在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 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2. 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 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

2. 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结语

以上是对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的详细说明。根据不同情况,收费标准有所不同。对于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他情况,应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或30%或60%或50%收取土地出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第二条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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