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规定数额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 对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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