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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武器装备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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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与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法规竞合

《刑法》对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和盗窃罪、抢夺罪的规定存在完全的法规竞合关系,即《刑法》第2条关于盗窃罪和第267条关于抢夺罪的规定可以完全包括对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规定。当军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时,应优先适用本法第43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论处。

2、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定罪

在具体案件中,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可能出现与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犯罪竞合的现象。如行为人为了盗窃武器装备上的重要零部件而将整件武器装备毁坏,为了从输线中盗取油料而将输油设备损坏等。鉴于这两种犯罪总的法定刑虽然相同,但在三个档次的法定刑腐度上,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有两个档次的法定刑幅度重于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而且行为人的目的也是为了盗窃,所以以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论处为妥,行为人所采取的破坏性方法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可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3、军人携带配发给个人使用的武器装备逃离的定罪

对军人携带配发给个人使用的武器装备逃离的,过去一般是作为逃离行为的一个严重情节,只定逃离罪。这样定罪忽略了军人携带武器装备特别是支、弹药、爆炸物逃离的严重危害性。配发给军人个人使用的武器装备,所有权属于,个人无权据为己有。军人携带配发给个人使用的武器装备逃离,不仅逃避服兵役,而且将的武器装备带走,侵害了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是一种特殊方式的盗窃行为。因此对军人携带配发给个人使用的武器装备逃离的,除了根据其逃离的情节决定是否构成逃离罪外,还应依照《刑法》第43定盗窃武器装备罪。

不管是武器装备的盗窃、还是抢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且由于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是行为犯,故此只要盗窃、抢夺的行为被发现,那么行为人就有可能会被量刑。此外,在司法实践之中,除了一般的支盗窃行为之外,若是有被依法配备了支的军人,带着武器装备逃离,也有可能会按照抢夺武器装备罪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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