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4、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县级以上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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