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需要的条件有:
1、合同已经成立;
2、标的物已由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给买受人;
3、当事人对风险承担无其他约定;
4、风险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一、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由哪方承担?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由哪方承担,分以下情形: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者法定地点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来,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受理延迟的,自延迟成立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出卖人应当按照什么方式交付标的物
交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如合同约定为出卖人代运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进行交付,否则,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其自己承担;
2、如合同约定为买受人自提的,出卖人有义务通知买受人到其营业地、仓库所在地或指定的地点提货;
3、如合同约定为出卖人送货的,则出卖人应当按约定或者买受人指定的地点,自备运输工具将标的物送交买受人;
4、如合同约定一次交付的,出卖人不得擅自分期交付。
三、运输中的损害应负什么责任
1、运输中出现损害,买受人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运人承担;
2、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运输人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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