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补办本人不能去,可以委托户内成员持委托公证书、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携带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丢失居民户口薄报登记表》和《丢失补领居民户口薄登记表》(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
2、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本户中确实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户口本地址变更的流程如下:
1、由户主带着户口本和户主身份证,去就近的辖区派出所户籍服务窗口办理;
2、其中需要另外立户的,需带上身份证一同前往派出所;
3、立户在同一派出所辖区的,可以当场办理;
4、立户不在同一派出所辖区的,需要新立户地址所在辖区的派出所,开具同意接收的证明,在本派出所户籍服务窗口办理迁出手续,然后去新立户地址的辖区派出所办理立户。并且同时办理新的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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