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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是可行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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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到期后,质押权无法直接获得。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未受清偿时,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拍卖或变卖后的超额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动产质权可优先受偿,但不得直接获得质押物。债务到期后,质押权实现直接获得的方式不可行。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动产质权可以自行依法拍卖、变卖的方式优先受偿,但是不能直接获得质押物。《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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