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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不受理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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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去请求复议,或者请求进行立案监督。

1、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2、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3、对于人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

人民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机关在接到人民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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