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减刑不当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认为人民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认为人民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
人民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发现下级人民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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