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构成理论上分析,赌场放高利贷具备罪的构成要件。显而易见,他具备罪的主体、客体和主观上的要件。客观上,他的行为系聚众。他主动到赌场提供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客观上使活动在时间上得以延长,在规模上得以扩大,赌注得以提高,扩大了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与参赌人员聚集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众所周知,因产生的债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活动的输赢通常是当场兑现。所以,他虽未“聚众”、“”,但他不但使已有的“聚众”、“”活动得以延续,而且使“”活动得以升级,系聚众的表现形式。其一,赌场放高利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知其他被告开赌场聚众,主动到赌场提供高利贷,对双方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是有明确认识的。赌场放高利贷的行为也得到其他人的同意,应视为事前共谋。其二,赌场放高利贷跟这一伙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为提供场所,收取租金或幕后操纵、从中渔利或发放高利贷,收取高额利息这些是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分工形式。客观地说,没有他提供高利贷,犯罪照样得逞,他只是为犯罪创造条件,使其危害更大,是帮助行为。其三,赌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属于正常经济交往,也不属于非法经营。赌场放高利贷某在特定地点向特定对象(参赌人员)提供资金,虽系双方自愿,但他提供资金的用途是特定的,使得行为得以完成和继续。因此,综上他的行为构成罪。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vod.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