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辅警没有正式编制。也就是现在流行的“临时工”类型。
2、辅警是指由出资,机关统一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机关及其人民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3、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不是一级授权联防队。协警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
从法理上讲,协警拥有的只是权利而非权力,此权利与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没有差别。合同警一般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比如铁路,大多数空警。
现在一部分省份和地区将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纳入了事业编制工勤人员身份,人员编制必须报同级的编制办公室和人力资源局同意后才能招录,辅警经费、工资由县级以上财政承担。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规范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关于规范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统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关于规范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
辅警应当在机关及其人民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协助人民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其所在机关承担。
《关于规范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五条
各级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服装装备、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关于规范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负责辅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及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
《关于规范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七条
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关于规范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
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和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vod.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