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现担保物权怎么提起诉讼
实现担保物权的方法包括:
1、普通诉讼程序
2、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3、执行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
《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申请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条件
1、申请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提出。
2、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
(1)主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应通过主合同及合同履行状况来证明;
(2)担保物权的有效存在。应通过担保物权合同、担保物权登记证明、担保物的占有状况等证明;
(3)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
(4)发生法定、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5)担保债权确定,诸如在多方担保、混合担保的情况下,受偿次序明确、受偿份额明确;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审查和裁定: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三、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费用
1、公证费用
经过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作为最快捷的方式,需要支付公证费用,而其他两种则不需要。公证费用根据不同的公证机关而定,参考值为债务金额的千分之三。
2、诉讼费用
普通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诉讼费用有统一明确标准,不再赘述。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诉讼费用各地标准不一,有的不收费,有的按每件100元收费,有的参照支付令案件收费,有的按照诉讼一审程序收费。如浙江省高院在《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收取案件申请费用”,重庆市高院则明确“按件收取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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