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给予的处分详情如下:
1、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下列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2、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包庇同案人员的,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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