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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的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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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认缴制,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的出资形式如下: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财产出资;
3、未依法评估的,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定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要求认定投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定价,评估确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投资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造成出资财产贬值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要求出资人承担补充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土地使用权,投资者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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