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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可认定为商品房欺诈

来源:欧得旅游网

法律分析:可认定为商品房欺诈行为如下:

一、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二、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三、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四、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五、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六、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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