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可以。婚姻登记地并非离婚诉讼管辖的法定连结因素。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是由被告户口所在或经常居住地管辖。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由原告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vod.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