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执行刑罚期间,认真遵守监狱规章制度,接受监狱教育改造,确实有悔罪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是可以减刑的。如果有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罚不能少于十三年。
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刑法》第八十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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