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欧得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需要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说法错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需要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说法错

来源:欧得旅游网

法律主观: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如下:
1、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权利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2、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3、从业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有行政和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vod.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