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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用地如何办理划拨转出让

来源:欧得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将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更改为国有出让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意见,并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安置房与商品房的区别在于土地性质和所有权,安置房的土地性质可能是划拨土地,不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而商品房则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安置房在再次交易时可能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法律规定也要求缴纳。

法律分析

如果想要将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更改为国有出让,则需要在取得当地规划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意见后,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方可将其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性质。

安置房

安置房,是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安置房与商品房的区别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当然,目前安置房交易并没有要求这样,但法律规定是要缴纳的,所以,一但出台,那就很可能要交。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出让、国有划拨和租赁等方式。其中,国有出让是最常见的土地取得方式。对于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更改为国有出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当地需要制定相关的土地利用规划,明确安置房用地的土地性质。其次,需要由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确定土地用途、出让期限等具体细节。此外,土地出让金款的缴纳也必须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标准执行。

总之,将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更改为国有出让需要依法批准,满足相关条件。同时,土地出让金款的缴纳也必须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标准执行。

结语

想要将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更改为国有出让,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意见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安置房与商品房的区别在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安置房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而商品房则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为出让。因此,安置房在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法律规定也要求缴纳,因此出台后,安置房交易也可能受到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审批。有批准权的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按照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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