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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原则及规定

来源:欧得旅游网

《公司法》第27条规定了股东可以用货币以外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但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非货币财产的作价,应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如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则需遵循其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拓展延伸

股东权益保护与利益平衡

股东权益保护与利益平衡是指在公司治理中,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同时,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在实践中,为了保护股东权益,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制度,确保信息透明、决策公正,并加强监督与问责机制。同时,公司还应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如员工、供应商、客户等,通过合理分配利润、提供公平竞争机会等方式,维护各方的利益平衡。只有在股东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与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达到平衡,才能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利益最大化。

结语

在公司治理中,股东权益保护与利益平衡是至关重要的。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需进行评估核实,避免高估或低估作价。为了确保股东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证信息透明、决策公正,并加强监督与问责机制。同时,公司也应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通过合理分配利润、提供公平竞争机会等方式,维护各方的利益平衡。只有在股东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与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达到平衡,公司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利益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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