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是为缓解就业困难、设置托底性就业的,前面的三年说的是国家发给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后面说的2年是三年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继续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家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2000元补贴,但是同时没有以前三年合同期内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五条保障在岗待遇。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支。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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