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对于大学生打架的处理方式如下:
1、首先处理受伤的同学,及时治疗,通知学生家长;
2、心平气和的进行处理,认识到学生打架是很正常的事情;
3、要本着公平的态度进行处理;
4、要采用科学的处理方法;
5、要给学生充分的表达自己的理由的机会;
6、让学生认识的自己的错误;
7、对学生进行教育。
一、学校老师对学生的财产侵权案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听课、作业、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是学生教育的基本权利。
侵权行为常表现为:因为学生迟到或未完成作业,甚至是家长未在作业上签名而不许学生听课;学生违反纪律被赶出教室等;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指派学生参加一些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如商业庆典和开幕式等;随意改变教学计划。如一些学校为应试,放弃和中止许多课程的开设和教学,例如不开音乐课、地理课等。
2、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主要表现是:以未完成作业或不守纪律为由,使学生不能按时下课或放学,或剥夺学生课外自由活动时间;罚站、罚打扫卫生、罚写作业、罚跑步等,以致造成学生身心健康受损害;非法搜身、拘禁学生等等。
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这类侵权行为表现有:讽刺、挖苦学生;故意侮辱学生、馒骂学生;不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将学生的家庭隐私与学生成绩及行为表现随意公开;给学生取一些歧视性的绰号,或侮辱性的称号,如“弱智”、“笨蛋”等;基于学生的家庭、性格、性别、民族、长相等,以表现的歧视态度和行为侮辱或讽刺学生的父母或其它家庭成员及不公平的评价学生。
4、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导致这种权利受侵害的主要违法行为是体罚行为和变相体罚行为。如有些教师打学生耳光、罚学生劳动、罚学生超量做作业、罚学生吃塑料片、罚学生吃牛粪等等都属于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
5、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若学校教师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有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这表明,学生的财产是受法律所明确保护的一种权益。学校、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损坏学生财物、没收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等。
二、教师享有什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老师没收手机犯法吗
手机是学生的合法财产,学生对于该手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但是老师没收的行为是否违法,可以区分以下情况:
1、教师没收手机后直接交与学生家长。
在该种情况下,教师是基于对于学生的管理进行的行为,没收手机虽然短暂让所有权人失去了对于所有物的占有和处分;
但由于教师将其交与了所有权人的父母,因此也不认为其实际侵犯了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因此没收后交与其家长的行为,并不违法。
2、教师没收手机后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归还。
这是最常见的手段,一般来说都是说考试后归还,但如果说归还时限过长,或所有权人坚持不同意,而教师依然占有手机,便可能会构成侵犯所有权人的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3、教师没收手机后便不予归还。若发生此种情况,则教师的行为已经实际侵犯了所有权人的占有和处分的权利,教师拒不交还的话,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法律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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