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员工业绩不达标可以无偿辞退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6条,公司应提前通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类似规定如员工自行辞职或绩效最差者淘汰也属违法。这些条款排除了公司的法定责任,剥夺了员工的权益,与法律相悖。若公司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将面临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后果。
法律分析
公司绩效制度,规定员工完不成既定目标,可以无偿辞退,这合法吗?
如果员工签了“绩效不合格将被无偿辞退”的文件,公司就可以照此执行吗?
先说答案:
员工业绩不达标,公司可以解除,但是以“业绩不达标”为借口不给补偿,肯定是不合法的!
相关规定
员工无法完成公司的业绩指标或者绩效目标,一般是属于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范畴,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对于辞退不胜任工作的员工,有明确的规定:“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指出,公司因为员工不胜任工作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规解读
从以上两个法条来看,公司规定“业绩不达标,就无偿辞退”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免除了公司自己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同时排除了员工的应有权利,与法律规定相悖,必然属违法的无效条款。
除了“业绩不达标,就无偿辞退”,还有一些类似的制度规定,比如:
员工未完成销售目标的,需自行向公司提出辞职;
员工绩效考核最后一名的,公司将予以淘汰,并不支付补偿。
连续两个月业绩不达标,按自动离职算。
这种公司自行设定,以免除己身法定责任的条款或规定,都是违法的,公司若是以这些违法条款作为辞退理由的话,那必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最终肯定是要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得不偿失。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规定业绩不达标,就无偿辞退的制度是违法的。员工无法完成公司业绩指标属于不胜任工作,公司应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自行设定的违法条款或规定将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最终可能需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因此,公司应合法合规地处理员工业绩不达标的情况,遵循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员工权益和公司合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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