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以“不得影响先订立的 劳动合同 的履行”为原则,且先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并未要求劳动者改正的,劳动者的双重 劳动关系 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1)劳动者未与原用人单位办理 离职手续 ,又与其他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 并正式入职工作的。 (2)劳动者在第一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又利用其他时间到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的。 (3)劳动者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式入职,后又派到 子公司 入职工作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 工伤保险 费。职工发生 工伤 ,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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