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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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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一、由什么时间所设立的地役权

设立地役权的时间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二、地役权属于所有权吗?

地役权不属于所有权,属于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

三、地役权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吗

地役权合同不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法律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要设立地役权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并且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地役权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

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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