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协议中,一般不包括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后约定的试工期限,而在校生实习期间的勤工助学行为,不视为就业,也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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