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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的提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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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的主旨: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赔偿,需要提供证据支持。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无过错方举证责任难,但应放宽条件,对非法证据在查证属实前提下予以认可。我国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适用于一般情形,特殊案件应采用较高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一、如何提出离婚赔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损害赔偿如何举证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使无过错方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但无过错方要获得赔偿的举证责任难。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2、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很多无过错方很难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证据如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为此因无过错方举证不合法,对离婚损害赔偿不支持。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的,对非法证据不能全部否定,在查证属实的前提下应予认可,仍应作为证据采用。但对无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应适当放宽无过错方举证责任的条件

4、实际上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只能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一般情形,少数取证特别案件应当实行较高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以适当降低其证据要求,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离婚赔偿的提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夫妻的共同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如协议不成,人民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无过错方举证责任较重,但对于非法证据,应在查证属实的前提下予以认可。应适当放宽无过错方举证责任的条件,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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