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拆裁定,先要对违建房屋进行认定,然后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在确认之后就可以对案件进行拆迁处理,并且发放公告;而且实施的主体必须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才可以。其必经程序大体如下:
1、城市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违建认定----县级以上责成程序----有关部门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县级以上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
2、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违建认定---乡、镇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三个月届满)----乡、镇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一般为10天)---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一、违法强拆追责谁?
违法强拆首先可以追责实施强拆行为的人,若属于行政强拆、司法强拆,那么还可以追责相应的、。对于后两种情形,需要拿出、工作人员批准的强制执行不合法的证据。具体的证据,需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以下规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2、《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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